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记者昨天(4月5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此前市本级执行1%的统一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政策调整后,我市将执行差别化的费率,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此次调整,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将按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劳务派遣单位工伤风险类别参照行业类别四执行。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按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即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适时调整。据了解,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据了解,各统筹区可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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