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水平,根据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比例、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病危害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
二、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表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企业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和企业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并自变更后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
三、全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分别为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今后,可根据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
四、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行业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浮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详见附表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自然年度,下同)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内应当浮动的费率档次。具体费率浮动按以下指标核定:
(一)一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一个自然年度内,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额占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下同)在150%以下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支缴率为150%(含)以上不到2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支缴率在200%(含)以上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
(二)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在50%以下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两档;支缴率在50%(含)以上不到8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支缴率在80%(含)以上不到15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支缴率为150%(含)以上不到2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支缴率在200%(含)以上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
(三)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有连续两个年度工伤发生率(本单位工伤发生人次数〈按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时间计〉与其参保人数之比,下同)在3%及以上、年度内安全生产管理诚信分类被列入“D”级或“黑名单”企业、年度内职工发生职业病危害等情形之一的,在按前两款浮动的基础上再上浮一档(达到最高档次的不再上浮)。
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除一类行业外,市本级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暂下浮一档,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为0.2%、0.32%、0.56%、0.72%、0.88%、1.04%、1.28%、1.52%。
五、劳务派遣单位统一实行四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并按四类行业进行费率浮动。
六、调整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伙食补助费计发标准,从原15元/天,调整为按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计发(每月按30天计,计算到元、见角进元)。今后,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自公布的次月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伙食补助费计发标准同步调整。
七、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当日参保登记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八、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先按2015年度已经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6月1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调整结算。
九、除特别规定外,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可按照“总体降低” 及“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参照执行。
附件: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2.嘉兴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表。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9日
附件1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 行 业 名 称 |
一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二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三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四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五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六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七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八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
附件2
嘉兴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表
行业类别 | 下浮二档 | 下浮一档 | 基准费率 | 上浮一档 | 上浮二档 | |
一类 |
|
| 0.20% | 0.24% | 0.30% | |
二类 | 0.20% | 0.32% | 0.40% | 0.48% | 0.60% | |
三类 | 0.35% | 0.56% | 0.70% | 0.84% | 1.05% | |
四类 | 0.45% | 0.72% | 0.90% | 1.08% | 1.35% | |
五类 | 0.55% | 0.88% | 1.10% | 1.32% | 1.65% | |
六类 | 0.65% | 1.04% | 1.30% | 1.56% | 1.95% | |
七类 | 0.80% | 1.28% | 1.60% | 1.92% | 2.40% | |
八类 | 0.95% | 1.52% | 1.90% | 2.28% | 2.85% | |
浮动 办法 | 按收支比例 | <50% | 50-80% | 80-150% | 150-200% | ≥200% |
按工伤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 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连续两个年度工伤发生率≥3%、嘉兴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被列入“D”级或“黑名单”企业的,在按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再上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高档费率的不再上浮)。 | |||||
按职业病发生情况 | 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内其职工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的,在原浮动的基础上再上浮一档(达到最高档费率的不再上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