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怎么办

来源:青岛12333作者:青岛12333日期:2016-06-24

参保人什么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医保报销?

参保人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一)参保人在无责任人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二)经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三)因他人违法行为导致参保人伤害的刑事或治安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或自伤害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案件未破获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四)其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

符合上述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有隐瞒、欺诈行为的,包括提供虚假外伤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救治经过、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伪造外伤医疗文书等;(2)实施吸毒、使用管制药品(遵医嘱用药除外)、打架斗殴、醉酒滋事等违法行为所致的;(3)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责任人负担的;(4)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5)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或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6)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7)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支付。少年儿童、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2000元。其中,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照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本市住院申请意外伤害的办理流程

1.联网并上传意外伤害信息。参保人应在住院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填写《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申请表》并办理住院联网申报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应对参保人填写的《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申请表》确认后,上传意外伤害发生经过和病情摘要等信息。

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确认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参保人主动要求自费结算的,需在《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申请表》上注明原因,不予联网登记。

2、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上网查询审核结果,并告知参保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参保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收到复审要求的办理流程

参保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收到复审要求3个工作日内,携带以下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意外伤害复审手续:

(1)《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申请表》;

(2)门(急)诊病历;

(3)参保人所在工作单位、学校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意外伤害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经过等情况的相关证明;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参保人报审材料不全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在意外伤害审核和调查过程中,参保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除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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