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条件和标准
2013年10月1日后,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发放1.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上述成功创业者招用失业人员和本县生源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在创办企业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申请岗位开发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的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正常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二、申请补贴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不含个体工商户)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者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5.财务报表(申报当月前一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申报当月前连续12个月企业利润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6.招用人员工资发放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7. 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证明。
(二)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在提供上述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应提供截至申请岗位开发补贴时招用人员的下列材料:
1.人员名单及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招用人员所办理的就业创业证;
3.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5.招用的失业(无业)人员提供相关失业(无业)证明;招用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补贴的审批发放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采取申报审批,由县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办理。
受理申请。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小微企业,应携带有关申请材料并填写《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向企业注册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受理后,严格按照行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认定小微企业,认真审核小微企业提供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申请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在《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申报材料原件及申报材料复印件一并上报县劳动就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