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信四川作者:日期:2016-06-20
记者昨日从成都市政府网站获悉,成都市已出台《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制定了一项新举措,即“公转商贴息贷款 ”。此新政实施后,符合公积金贷款和银行商贷双重条件者将可在一定条件下用公积金利率进行商贷购房。公积金利率与商贷利率之间的差额,将由公积金中心支付给承办贷款的商业银行。目前此业务尚未正式开始实施,具体实施时间要等实施细则出台后。
只能买主城区外的自住住房
根据《实施办法》,公转商贴息贷款适用对象,只能是公积金缴存职工,并且只能是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主城区(含高新区)以外的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同时,贷款人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双重条件。其借款申请条件、贷款房源、贷款额度和期限、担保方式等,都要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承办银行商业住房贷款的规定。使用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职工,享有与公积金贷款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该次贷款将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自愿选择公积金贷款轮候或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不过,一旦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作出审批决定后,就不能变更了。
贷款额度按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执行
根据《实施办法》,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贷款期限以及额度,都按成都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执行。不过,但凡国家规定、承办银行公布或同意的利率优惠条件,公转商贴息贷款利率执行优惠利率。借款人符合承办银行其他利率优惠条件的,应同时享受其他利率优惠。办理了公转商贴息贷款后,只需按合同约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承办银行利息。贴息款项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支付给承办银行。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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