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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庐县1233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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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桐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到某用人单位处理投诉案件,才说明来意,就听见老板娘扯着嗓子喊:
“拿什么拿!没有工资的。进单位的时候我们就说好的,要是没有做满三个月,工资就没得拿的……”
这种理直气壮地说按照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办的情况不在少数,在日常办案中,不止一次的听到这样的话。
“工资又没有说不给他,当时招用的时候就说好不管做到什么时候,我们都是年底统一结算的。大家都是这样的,又不是他一个……”
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与员工有约定或者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办事就是正确的,通常会说:
“单位有单位的规章制度,跟员工也讲好的,我们都是按照规章制度办理的,不然就没办法管理员工了。”
双方有约定、用人单位有规章制度都是好的现象,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就能以此为由,不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呢?
显然是不能的,无论是约定还是规章制度,它都必须是在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如若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那么,该约定就是无效的。规章制度中如若有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那么该规定也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与员工做约定时应当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明确被指出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应当及时改正,从而逐步完善劳动用工机制,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