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31省最新婚假出炉, 广西等11省婚假仅为3天!婚假原来要这么休!!!

来源:广西人力资源网作者:日期:2016-06-25

关注本土最新最全的人力资源资讯


随着各省陆续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据统计,除了新疆和西藏还未对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进行修改外,其余29个省份均已对该条例进行了调整。


目前29个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个省份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例,并没有对婚假再做另外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些省份婚假将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仅有三天法定婚假。这些省份包括广东、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宁夏、广西、安徽、湖南、天津、山东。

广西目前的婚假为3天,产假148天,陪产假25天。

那么,婚假该怎么休呢。今天肚小编来跟你聊聊婚假的正确休法。
一、
结婚年龄、结婚形式?
【案例】
赵小姐18岁时进入A公司工作,与公司同事25岁的钱先生在工作中结识并相恋。热恋半年后,两人决定结婚,此时,赵小姐19周岁,钱先生26周岁。于是,2009年9月9日,两人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在所在城市举办了婚礼,进行了结婚摆酒,宴请了亲朋好友和A公司的全体同事,宣布两人正式结婚。婚礼后,两人向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
解说: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婚姻现象,即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这是因为受到我国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也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只有进行结婚登记才是结婚的唯一法定形式。

案例1中,赵小姐和钱先生未进行结婚登记,不应认定为结婚,不能享受婚假的相关权利。另外,赵小姐未满20周岁,亦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
再婚者的婚假待遇
再婚者的婚假待遇?
2006年6月6日, 24岁的北京MM周小姐不顾家人的反对,毅然与30岁的,离异过一次的吴先生登记结婚。登记后,两人分别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
再婚者能否享受婚假呢?再婚者的婚姻也是合法婚姻,同样也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其与初婚者的婚姻效力并无不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再婚者同初婚者一样,同样可以享受婚假待遇。

三、
婚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案例
2010年9月8日,上海32岁的郑先生与26岁的王小姐登记结婚,二人系初次结婚。2010年9月26日,两人分别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从9月28日起休婚假和晚婚假,合计13天(3天婚假+10天晚婚假)。因对婚假中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两人跟公司发生了争议。郑先生与王小姐认为,婚假中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因此,其可以休假到2010年10月19日,合计休假22天,公司认为,婚假中应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因此,他们可以休假到2010年10月10日,合计休假13天。
解说:
婚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是实践中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该问题,我国在国家法律层面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导致了实践中各种说法众说纷纭,这也给很多单位在确定婚假的休假天数方面带来困惑。

婚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能简单地下结论说:婚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或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应参考当地的一些具体规定的精神来确定。

广西没有相关规定,一般来说,企业的通用做法是节假日不顺延。既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休息日。 

四、
婚假的工资应该怎么发?
案例
2009年9月9日,深圳的冯先生和陈小姐登记结婚,二人均初婚及晚婚。2009年11月,两人向单位申请休婚假及晚婚假13日,从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13日。2010年1月,单位支付了两人的2009年12月的工资,因未包括婚假及晚婚假13天的工资,两人遂与单位发生争议。
解说: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职工已经提供了劳动,应当依法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可以克扣员工的工资。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严格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那么与工作业绩相挂钩的绩效奖金、销售提成,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工当月工作业绩予以发放。

五、
结婚年龄、结婚形式?
案例
褚先生于2003年7月与卫小姐进行结婚登记,当时,恰逢非典期间,两人未申请休婚假。2008年7月,因褚先生孩子生病,需要24小时家人照顾,为了不影响工资收入,褚先生向单位申请补休婚假,被单位拒绝。
婚假应该在什么时间内休,也是实践中有争议的一个话题。

笔者认为,如果单位有规章制度规定:婚假必须在结婚后多长期限内使用。鉴于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婚假必须在什么时间内休完,因此对婚假的使用时间限制并不违反我国关于婚假的规定,只要单位限制婚假使用符合下列要求:即:婚假的时间限制要合理、规章制度要依民主程序制定并且经过公示。则员工必须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休婚假,超过规章制度规定的期限,单位可以不予批准。

但是,如果单位没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又应如何处理呢?

一种观点认为:国家针对婚假的天数有明确规定,但是对婚假时效性并没有规定,这可以由单位按照自身条件规定的。如果单位无这样的规定,由于婚假是国家给予员工的福利,何时休婚假是员工的权利,既然员工未曾享受过婚假待遇,可以允许补请。也就是说,员工在本单位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休婚假,没有时间限定。

笔者对上述观点持反对意见,按照上述观点,某员工在25周岁结婚的,只要未休过婚假,难道在他55岁的时候申请休婚假,用人单位还应该准许,这也太荒唐了。

笔者认为:婚假,顾名思义,是给予发生结婚行为的员工处理结婚事务的假期,既然是处理结婚事务,就应该有时间限制,不可能还用休婚假来处理几十年后与结婚无关的事务。当然,这一时间限制,从行使权利的角度出发,可以参考民法通则的保护时效的规定,确定为2年。换言之,员工从结婚登记当日起就享有休婚假的权利,员工也应当知道其有这样的权利,如果他在2年之内还未主张其休婚假的权利的,则视为其放弃了休婚假的权利。

因此,案例6中,员工在结婚5年后申请休婚假,不应准许。(PS:虽然,实践中,案例6,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没有时间限定的观点进行了裁判,认定了员工可以休婚假。)


扫描指纹,识别二维码,关注本微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