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石狮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作者:日期:2016-11-01


根据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社〔2015〕320号)和《关于转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泉财社〔2016〕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三公”经费支出。



二、补助项目和标准


(一)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2.补贴标准:①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直补企业培训补贴标准,按上述“见证补贴”办法补贴。直接考核认定为高级技师的每人补贴1000元。②办理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人员通过本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组织培训或按项目运作培训获得结业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作为培训补贴标准。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上述五类人员。

 2.补贴标准: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类人员,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注〕劳动者每获取一次证书(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发证时间一年内,获得不同等级、工种的,按最高标准给予一次补贴。已按低标准享受补贴的,允许按高标准补差。

(三)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①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②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③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④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年期限的80%给予补贴。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市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镇)、社区(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经市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1.补贴条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2.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给予该单位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已享受过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

(五)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条件:①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②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石狮生源高校毕业生到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3个月以上就业见习,且考核合格的。

2.补贴标准: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1000元,大专生每人每月800元。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相应提高20%。补贴期限为3个月。见习补贴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

(六)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条件: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人员除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残疾毕业生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经考核确认后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但不得重复补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身体残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任选一项申请,不重复享受补贴。

2.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补贴2000元。

(七)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八)劳动用工备案、薪酬及用工调查、人工成本监测资金补贴


1.劳动就业用工经费按照劳动就业用工用工备案的数量,即通过劳动就业用工系统审核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劳动就业用人备案人数,按每人1元的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

2.薪酬及用工调查经费根据调查企业的数量,按每户300元的标准补助拨付给企业。

3.人工成本监测点企业按每户每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九)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条件和对象:①我市辖区范围内,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人社部门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为在本地区求职、失业登记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按其服务后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②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人员信息必须经介绍成功并由用人单位录入福建省劳动就业用工管理系统。

(2)补贴标准: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就业的每人补贴2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2.创业资助

(1)补贴条件:在石狮创业的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租用场地在石狮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给予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

3.高技能人才项目补助。①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根据基地建设的投入、活动成效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②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评审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主要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启动经费带徒补助。

5.初创企业经营者进修学习资助。每年资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选派参加EMBA、MBA、企业管理培训等高层次进修学习,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l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6.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3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人数给予1000元/人、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7.创业项目资金资助。对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在校大中专生或毕业五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根据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市场前景、规模、经济社会效益、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带动就业情况等进行评审,每年评选一批石狮市级优秀创业项目,给予1~2万元资金资助。同时推荐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参加泉州市、福建省创业项目评选。对经评审确定的泉州市级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以内的配套启动资金扶持,对经评审确定的省级创业项目,给予3~10万元的配套资金扶持。

8.网络创业人员享受就业创业补助。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就业创业各项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9.创业孵化成果补助。创业项目推介及成果展示、创业集市活动、创业大赛、创业网站开发及维护、创业政策宣传等,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按照省财政、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10.人力资源引进及劳务合作补助。

①补贴对象:为我市企业成批引进外地劳动力20人以上的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参与外出招聘的企业。

②补贴标准:引进的外地劳动力必须是户籍在泉州市以外并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引进后在企业稳定就业满1个月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给予每引进1人200元的奖励;对引进劳动力已取得大中专院校、职校、技校学历证书的,给予每引进1人400元的奖励;同时,推动我市与省外友好城市、省内扶贫挂钩的山区县(市、区)结对子,对口开展山海劳务协作,建立稳固的劳务协作关系,推进劳务输入常态化:对通过山海劳务协作一次性组织20人以上到我市企业就业满1个月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每引进1人400元的奖励。

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次带领5家以上(含5家)本市企业赴省外、省内其他地区招工的,分别给予省外招聘10000元、省内招聘(泉州地区以外)50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对参加由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或市人社部门组织外出招聘的企业,给予省内1000元(不含泉州市内)、省外2500元的一次性交通、食宿费用补贴。

11.职业技能竞赛补助。①对组队参加国家、省、市职业技能竞赛的企业和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经向市人社局报备后,给予参赛单位省外2500元、省内1000元(不含泉州市内)的一次性参赛经费补贴。②对承办职业技能竞赛、各类岗位练兵、技能大比拼的企业、机构,按照县级一类竞赛A类、B类、C 类三档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县级二类竞赛按C类1万元补助(低于1万元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补助)。

12.基层就业工作平台能力建设补助。①根据基层平台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符合标准化建设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镇(街道)10万元,村(社区)3万元。②对基层平台必要的网络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及开展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13.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资金补助。

(1)补贴对象: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创业大本营建设。

(2)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大本营建设补贴标准按分级评定给予补助,标准如下:

①经营场所面积1000m2以上(含1000m2,下同),吸纳20个以上项目(以工商注册数为准,入驻时间半年以上,下同),入驻项目就业人数60人以上的(以缴纳社会保险人数或签定劳动合同为准,下同),给予20万元补助。

②经营场所面积800m2以上,吸纳15个以上项目,入驻项目就业人数40人以上的,给予15万元补助。

③经营场所面积500m2以上,吸纳10个以上项目,入驻项目就业人数20人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

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的创业主体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创业项目应占60%以上。

〔注〕经营场所面积指企业、项目入驻区面积(不包括基地服务部门面积);带动就业人员中有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伍军人的,按1.5人/个计算。

14.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创新就业信息服务方式,统筹建立面向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招聘网站、移动APP端,采用购买服务或引入第三方机构,加快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建设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三、监督管理


(一)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在《泉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明确的基础上,资金补助申请材料应再补充提供以下内容:

1.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应再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学生身份的要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2.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应再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3.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拟享受求职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

(二)资金支付和管理


1.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2.就业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及时、均衡、有效、安全”的要求,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

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做好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

4.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等有改变或上级规定的补助项目本办法没有涵盖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五、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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