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目录年底前完成调整,6类药调入,2类药调出(附2016版和2009版调整方案全文)

来源:江苏海泰药业作者:日期:2016-10-01

导读:2016医保调整工作方案终于有了进一步进展,相比2009年的方案,征求稿中重点强调了鼓励创新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增加临床应用价值高的新药,对国家谈判品种重点考虑,特别强调西药和中成药(含民族药)数量增幅基本平衡。



附件

201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切实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合理医疗保险权益,适应药物技术发展进步和临床用药水平发展,规范医保用药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文件,现制定201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部署,以及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进一步优化目录结构,适当扩大目录范围,支持鼓励医药创新,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和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2017年修改完善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规范的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维护人民健康为目的。逐步提高基本医保用药保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积极支持医药技术创新、基本药物制度、分级诊疗、多层次医疗保障等重点工作,促进合理用药,提高用药的安全性、经济性、有效性。

(二)坚持基本保障。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负担水平,合理确定用药范围和水平,实现保障范围与保障能力、医药技术发展相匹配。

三)坚持专家评审机制。药品目录由专家按程序科学合理评审确定,要综合考虑临床用药基本理论和基本规范、医疗保险基本规律和管理要求以及食药监、卫生计生、中医药、物价等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行政部门不干涉专家评审。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建议,规范并公开评审程序,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五)坚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在保持参保人用药连续和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临床用药实际需求,补齐保障短板、优化目录结构、完善医保用药管理措施。

(六)坚持中西药兼顾。充分体现西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各自优势,根据各自的基本理论,建立完善有针对性的评价办法,西药和中成药(含民族药)数量增幅基本平衡

三、调整内容

药品目录调整分为药品调入和药品调出。调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数据为基础,不接受企业申报或推荐,不收取评审费和其他各种费用。

调入药品重点考虑临床价值高的新药、地方乙类调整增加较多的药品以及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完善药品分类,组织专家按类别进行评审。对同类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进行比较,优先选择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目录内原有的药品,如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应予调出目录;存在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经相应评审程序后可以被调出目录。

同步调整完善药品目录凡例、使用管理办法,细化药品名称剂型,适当调整药品分类结构

四、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成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有关司局,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工伤保险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机关纪委参加的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调整工作中有关重大事宜。组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部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组和专家组。

(二)办公室

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负责目录调整日常工作。主任由医疗保险司负责同志担任。

三)监督组

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机关纪委,负责对调整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接受相关举报投诉。

(四)专家组

分为咨询专家和遴选专家,由临床医学、药学专家为主,包括一定数量的医疗保险专家、药物经济学专家,分别负责药品咨询、遴选等具体评审工作。咨询专家与遴选专家互不交叉。

咨询专家:约400人左右。由相关学术团体和行业协会推荐作风正、业务强、熟悉并热心社会保险事业、自愿参与目录评审的专家学者组成。分西药、中药两大组,并分别下设综合组与若干专业组。主要任务是对药品分类与数据分析提供咨询、论证药品评审技术要点、论证提出备选药品范围意见等。

遴选专家:约20000人左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地方相关学术团体和行业协会推荐产生,包括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不同科室和专业的临床医学、药学以及医保管理专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备选药品名单进行投票遴选。

五、工作程序

药品目录调整分为准备、评审和发布3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包括组建领导工作机构、组建评审专家库、建立评审基础数据库、制定调整工作方案、制订廉政保密规定等工作。调整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执行。

(二)评审阶段

1、确定备选名单。咨询专家论证确定药品评审技术要点,并根据技术要点分专业组进行评审,确定调入和调出目录的备选药品名单。

对于2015年以国家价格谈判方式确定公立医院集中采购价格的3种药品,考虑到临床需求和价格降幅,提请咨询专家重点考虑,并以谈判确定的采购价格作为价格数据进行评审。

对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但价格较为昂贵,按照现有市场价格纳入目录可能给基金带来一定风险的专利、独家药品,咨询专家确定拟谈判药品备选范围。

2、遴选专家投票。从遴选专家库中,按照专家所在地区、医疗机构级别、专业科室与所报药品评审分类组别的不同,分层分级随机抽取参与遴选的专家。参与遴选的地区不少于全国2/3的省份;参与遴选的专家中来自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少于30%;每个药品组别的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0人。遴选专家在所在省份通过集中进行电子投票的方式,对目录备选药品名单及拟谈判药品备选范围进行遴选,也可以提出新的意见。

3、确定调入调出名单。咨询专家根据遴选专家对目录备选药品名单的投票结果,确定调入调出药品名单,并对部分需要加强管理的药品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包括限定支付范围、建议的支付政策等。

(三)发布阶段

1、拟订《关于发布201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稿)》。

2、将印发目录的通知(稿)和评审工作报告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听取意见,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3、印发《关于发布201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并附《201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4、对经遴选程序确定的谈判药品,组织医学、药学、卫生经济学、保险管理等领域的专家进行谈判,达成一致后,发布经谈判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名单,同步提出使用管理要求。具体谈判办法另行制定,2017年上半年完成。


:《200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调整用药范围,适当提高用药水平,强化监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理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药品目录要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

  (二)坚持基本保障。统筹考虑基金及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适当兼顾地区经济发展与用药习惯差异。

  (三)坚持在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连续与稳定,根据各项保险保障能力、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和临床医药科技发展适当提高用药水平。

  (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调整专家构成,完善评审机制,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药品目录完全由专家评审确定;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仅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也不接受药品申报和推荐。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规范并公开评审程序,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六)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兼顾统筹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用药需求。

  三、调整内容

  (一)关于药品调入

  调入药品基础资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坚持不接受企业申报,不重复进行药品检验,不向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收取评审费和其他各种费用。重点对新药、地方调整增加的药品和评审专家建议增补的药品进行评审。

  对所有药品,均按照临床药理学进行分类,剔除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予考虑的药品,标明市场零售价格和疗程价格后,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每一最小分类下的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进行疗效价格比较,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对纳入目录的药品,将根据社会保险不同险种、诊疗规范与临床用药指南、循证医学与药品分类管理等,进一步提出使用与支付管理办法。

  (二)关于药品调出

  评审时,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规定应删除的药品;循证医学证明无效或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不符合药物经济学评价的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难以支付的药品,予以调出。

  (三)关于调整中的机制创新

  1、目录调整要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相衔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全部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其他非基本药物。

  2、药品目录要与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相衔接。根据循证医学的要求,在临床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的基础上,探索分类管理办法。

  3、探索药品谈判机制。对一些价格昂贵的治疗药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进行谈判准入的探索。

  四、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成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有关司局,以及我部医疗保险司、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参加的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调整工作中有关重大事宜。组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部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组和专家组。

  (二)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负责目录调整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医疗保险司负责同志担任。

  (三)监督组

  由监察部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机关纪委组成,负责对调整工作全程监督。

  (四)专家组

  1、咨询专家。约300人左右。根据相关学术团体和行业协会建议,推选人品好、作风正、业务强、熟悉并关心社会保险事业的学术带头人。分中药、西药两大组,并分别下设综合组与若干专业组。主要任务是对药品分类与数据分析提供咨询;论证药品调入调出的筛选原则;论证提出备选药品范围意见。

  2、遴选专家。约20000人左右。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推荐,选择人品好、作风正、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较强、愿意承担评审工作且目前在一线工作的,包括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科室与专业的专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备选药品名单进行投票遴选。

  咨询专家与遴选专家互不交叉。目录评审由办公室组织,专家独立发表意见。

  五、工作程序

  拟计划7月份启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争取11月底前颁布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具体工作分为准备、评审和发布3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

  包括组建领导工作机构、补充更新专家信息、收集整理药品信息、制订调整工作方案等工作。调整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再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二)评审工作阶段

  1.确定备选药品名单。由咨询专家论证确定药品初步筛选的原则,然后再按照专业组分组进行讨论,确定调入和调出的备选药品范围及名单。

  2.组织遴选专家投票。设计目录药品遴选表,制定遴选组织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在遴选专家库中,选择有代表性的至少覆盖1/3以上省份的地区,按照专家所在地区、医疗机构级别、专业科室与所报药品评审分类组别的不同,分层分级随机抽取。所抽取的遴选专家,来自基层的不少于30%,每个药品组别专家人数不少于30人。遴选专家通过投票方式对药品进行遴选,也可以提出新的意见。

  3.确定调入调出名单。对于遴选专家投票结果,分两组进行计算机双盲录入,两组的最后统计结果须完全一致。原则上按大多数专家的意见提出药品目录(初稿)。必要时,由办公室组织咨询专家进行单独论证。

  (三)发布工作阶段

  1、拟订《关于发布200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稿),并对发布后各地贯彻执行提出要求。

  2、将2009版药品目录(稿)和评审工作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3、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名义下发《关于发布200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并附《200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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