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办理 一、参保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县户籍的居民。 二、缴费标准 学生个人缴纳120元/年,其他居民个人缴纳220元/年。农村五保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1-4级)及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70周岁(194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居民)及以上居民,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县区政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220元/人承担,以上人员多重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补助。新生儿出生当年办理落户后,可随父母获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资格,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父母单方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一半。2015年10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办理落户手续的,可随时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当年参保信息登记及次年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2015年10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仍按原政策执行。各级财政对城乡参保居民以每人每年430元进行补助。 三、支付范围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三部分。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全部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参保居民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学龄前儿童可暂时使用户口簿)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后现场报销。 四、门诊报销 普通门诊统筹实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报销管理。即参保居民在本县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保协议管理的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不设起付线,按比例报销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优先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按60%的比例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完毕后,进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的,统筹基金按30%的比例支付。当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人。 五、慢性病报销 门诊慢性病共有31种,其中有5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精神分裂症及偏执性精神病、抑郁症及双向情感障碍、)特殊门诊慢性病和26种{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慢性感染,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并发症)、慢性心功能不全(含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慢性肾小球肾炎、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银屑病、系统硬化病、强直性脊柱炎、成年人腺垂体功能减退症(含席汉氏综合症)、甲状腺机能减退症、癫痫、白塞病、瑞特综合症、血友病、脑性瘫痪、孤独症、智力障碍、苯丙酮尿症}普通门诊慢性病,凡鉴定为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按甲类90%、乙类自付20%后按甲类比例进行报销;慢性病每半年个人起付线为300元(尿毒症和血友病不设起付线),并执行东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支付限额标准。 六、住院报销 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一个医疗年度内首次、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标准。合并住院的执行最高级别医院起付标准。2、定点医疗机构基本统筹基金待遇支付比例。①城乡居民在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使用甲类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负担90%、75%和60%,使用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自付20%后,按甲类相应比例报销。②参保居民因我市医疗条件限制,需持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公立医院)出具的转诊单到县社保中心医疗稽查科备案。经登记备案转往省平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的执行省平台报销比例,转往未联网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相应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未经登记备案转院的医疗费用,比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相应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③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不含大病)。④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外住院或门诊慢性病患者转外就诊的,需转市外三级医疗机构,急症病人持转诊单可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过期不予补办。门诊慢性病转外就医治疗未办转诊备案的不予报销。⑤参保居民因外伤原因住院的,2个工作日内到县或镇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未经审批的外伤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七、大病报销 1、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累计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我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现居民大病保险联网结算,市外就诊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持相关材料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居民大病保险补偿。2、县级大病:一个医疗年度内政策范围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过3万元但总体报销比例不足80%的进入县级大病,连同常规报销、商业大病和县级大病补偿总体比例达到80%,且上不封顶。 八、异地医疗机构住院规定。 1、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城乡居民,需到户口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可选择1-2家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必须在住院前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在镇(街道)、姓名、身份证号、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等信息报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2、转外异地就医:居民因转院到省平台或未实行联网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持转院审批表到县医疗稽查科备案,未经转诊的持相关材料到所属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审核报销。 九、转外住院报销应提交的材料。 1、住院结算单原件;2、诊断证明;3、费用明细表;4、全套病历复印件;5、转诊单;6、外伤人员还要提供外伤住院审批表;7、参保单位(村居)证明信;8、患者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或直系亲属银行卡复印件和户口簿索引复印件。以上材料由就诊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盖章后生效。 十、咨询电话
花官镇 6470592
县社保中心 6923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