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佛人社〔2016〕155号)的文件精神,符合一定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市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现就有关业务办理告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我市申请按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未达到退休年龄;二是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2、本省外市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未达到退休年龄;二是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三是最后参保地在我市的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累计满5年。
3、外省户籍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男年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且未达到退休年龄;二是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三是在广东省内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最后参保地在我市,并且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累计满5年。
(二)缴费标准:按申请时我市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目前为2408元至16575元,下同),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申报,缴费比例为20%。如按2408元申报计算,每月须缴481.6元。
(三)参保手续:参保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和正反两面复印件两份、户口簿原件和本人页复印件两份、参保人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到地税分局申请办理。
(一)缴费时段:最长为2006年7月至2016年4月(9年10个月),具体可一次性缴费的时段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及之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等情况确定。
(二)办理条件(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申办时为本市户籍,《通知》实施时(即2016年5月1日)未达到退休年龄,且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1956年5月至1971年4月期间出生的男性;1966年5月至1976年4月期间出生,且有职工养老保险有效缴费记录的女性;或者1961年5月至1976年4月期间出生,且2016年5月1月前未参保过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在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2016年4月存在未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时段。
注:本省外市户籍人员符合一次性缴费政策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咨询和办理。
(三)缴费标准:按申请时我市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申报,缴费比例为20%。如按2408元申报计算,每月须缴481.6元。
(四)办理时间及地点:集中办理时间及地点以各村(社区)通知为准。集中办理结束后的零星办理时间及地点:为每月25日前(工作日内)到镇街社保办事处办理。
(五)办理手续:参保人本人持二代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正反两面)、户口簿的原件与本人页复印件办理,不得代办;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一)一次性缴费的年限(2006年7月至2016年4月)中,申请人存在已在异地或本市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得重复申请缴费。
(二)一次性缴费金额经社保部门核定后,参保人须于60个工作日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超过缴费时效未缴费的,原核定结果自动失效。如仍需办理一次性缴费,应到社保部门重新申请和核定。
(三)申办一次性缴费时,参保人符合规定的未参保缴费时段,只能申办一次,不得拆分多次办理。
(四)参保人缴费成功后,将按规定分别计入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五)参保人按月或一次性缴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
(六)不符合此次一次性缴费条件的居民,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建议和意见,可通过到所在村(社区)或社保办事处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意见反馈表》形式向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