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不保意外,只保工伤,而且不是上班中就一定保,下面案例告诉你发生哪些意外是不报销的!
以下所有案例均出自社保局:
案例一:工厂内发送暴力殴打时间,社保不保不予报销!
张某系某保险公司分公司职工。2013年11月,张某到另一分公司找朋友时,与该分公司职工冯某发生争执,两人在推搡过程中,张某左眼被冯某打伤。当地派出所在询问笔录中载明:“双方因个人原因发生争执”。
事后,张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张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焦点为如何判断职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根据警方对张某和冯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案件和解协议书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张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与冯某发生冲突并受到暴力伤害,但该伤害与其履行的工作职责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2:上班时间私自跑外面,结果发送车祸死亡,社保不予补偿,告上法庭。
张某系某公司职工。2014年2月8日,张某因私事未经单位允许擅自离开门卫值班岗位骑自行车外出,在返回单位的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事后,张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
张某家属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地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某虽然在交通事故中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无责,但张某在上班期间擅自脱离岗位外出导致事故死亡的情形,不能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六)项中“因工外出期间”和“在上下班途中”任一要件。
案例3:上班时间使用热水袋最后爆炸严重烫伤,社保不予报销!
宋X美是某公司员工,一天上班时,她因感觉天气很冷,就用自己网上买来的热水袋取暖,不幸热水袋发生爆炸,她被热水袋炸伤。那么宋X美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分析 宋某因为自己使用热水袋导致自己受伤,首先,宋某使用热水袋虽然有其客观因素但非必然需要,也非工作需要,与工作没有关系;其次,宋某使用热水袋这一行为不属于工作,宋某从事这一行为时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再次,宋某对热水袋的使用是故意的。由此可见宋某所受伤害既非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也不属于工作原因所致。 由此可以判断,这种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到底什么情况才能认定为工伤呢~?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4:厂外就餐发生意外骨折社保不报销!
迭某系某公司职工。2015年5月31日,迭某中午下班后在厂外饭店就餐时不慎滑倒,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 事后,迭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迭某为工伤的决定。迭某不服,以就餐行为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经审理后均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迭某为工伤的决定。
案例5:上班途中发生意外,两船相撞桥垮了,被砸伤骨折社保不报销!
事发经过 陈某系某公司职工。2014年10月,陈某从居住地步行前往公司上班,途经桥面时,恰遇桥下两艘货船发生碰撞造成桥梁垮塌,陈某从桥面落水导致腰椎骨折。 事后,陈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作出不予认定陈某为工伤的决定。陈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经审理后均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陈某为工伤的决定。 案例评析 处理结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款规定中,“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和“交通事故”作为两种并列情形,说明了《工伤保险条例》未将“交通事故”扩大到“铁路、轨道和水上交通事故”。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界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案中,陈某在桥上行走遇到意外事故,其受到的事故伤害,既不属于交通事故,亦不属于客运轮渡事故。
案例6:上班中因为喝了酒发生意外受伤,社保不报销!
林某为某单位的在职职工。一日他告知单位,其右手肘部在工作时不慎摔伤,请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后单位向相关人员了解到,林某虽然酒量不好,但平时喜欢小饮一口,中午和外地来的同学一起在酒店喝了一小瓶白酒,刚上班办理一笔业务时,不小心摔了一个跟斗,将右手肘部摔伤。
摔伤当日下午,单位便请林某配合到医院治疗,同时抽取其血液检测,发现其酒精含量达到每毫升116毫克,仍属于醉酒状态。 第二天单位负责人依据酒精检测结果告诉林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他因醉酒而摔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林某有异议,便以本人的名义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非工伤,林某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法院判决林某败诉,支持了当地人社部门非工伤的认定。 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林某处于醉酒状态时上班办公,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三种情形的依据作了解释。“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必须有权机构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法院判决书等;“故意犯罪”应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法仔小提示:
1.工伤的认定适用于“工作原因”推定原则。是指有职工受到伤害的事实,职工所受伤害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在排除所受伤害是非因工作原因的情况下,推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
2.并不是只要是在上班时候受伤就会认定为工伤,其根据认定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内容来确认认定。
3.工伤的认定需要及时报警。
4.不属于工伤的情况有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扫码关注“法仔法律服务平台”,获得更多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