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举报。职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使用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和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者遗赠证明;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
来源:遇事找法
关注【律政方圆】:
致力于做您工作生活的好帮手,主要为您推送最新法律动态、普及日常法律知识、常用法律文书等法律知识,专注于运用法律为您的生活保驾护航,如果您有任何法律相关的问题,欢迎垂询。
咨询电话: 17703469001
微信公众号: ljd17703469001
个人微信号: 15234069001
↑↑↑长按二维码关注【律政方圆】↑↑↑
↑↑↑长按二维码添加个人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