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你分清楚了吗?

来源: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作者:日期:2016-10-14


通常,工资薪金所得易与劳务报酬所得混淆。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活动,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务活动,是指个人从事设计、制图、法律、会计、翻译、演出、展览、经纪服务、代办服务等取得的所得。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例如,教师在供职的单位任教,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利用业余时间受聘到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


比较特殊的情况,例如离职退休再任职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因此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撰稿:dml  文章改编: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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