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 | 停工休假有“规矩”,不能随便就休了!

来源: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日期:2016-06-17

企业要求员工停工休假,应当遵循哪些要求?
相 关 案 例
  由于去年煤炭价格下跌, 煤炭机械制造企业直接对口的煤矿客户处于停工停产的状态,该客户也相应地取消了采购机械公司的机械的合同。

  因此,公司决定安排部分职工停工休假,等到外部经济形势好转再复岗上班。 但是有部分员工不同意停工休假的安排。

  该企业很为难,他们想知道,自己是否有权安排员工停工休假?如果要安排员工停工休假,应当遵循哪些法定要求?
案 例 解 析
  企业安排员工停工休假实际上是一种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这种劳动合同的变更行为, 应当建立在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或者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机械公司由于煤矿停产而导致相关机械制造停滞,属于面临客观市场经营风险,如果此种风险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甚至达到必须停工停产的程度,那么企业就有权要求员工停工休假

  当然,由于这种停工休假本身直接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经由职代会、工会程序与员工充分协商,释明诸如停工休假的原因、休假的人员范围、员工休假期间的待遇、复岗的时间和条件、休假期间的管理等事项。经过企业民主程序通过的停工休假决议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要公示告知相关员工才能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员工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能任意约定,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 律 依 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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