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申请状态查询
药品申请状态查询是指用户通过“药品信息维护”功能,对已经录入过的药品信息进行查阅。
(一)核定状态为通过:表示药品基础信息录入完整,可申请信息采集。已在天津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内的药品,无需申请;不符合信息采集的范围和条件的药品,不可申请。
(二)核定状态为未通过:信息录入有误,应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申报。
(三)申请状态为已申请:等待核定。(由于核定人员有限,如2016年10月21日前,未核定通过,则无法参加信息采集工作,请各药品企业加强重视,提高录入信息准确度。核定工作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分类排队,随报随审)
(四)申请状态为未申请:请提交申请;
(五)无法查询到药品信息:说明以前没有录入,请点击“新增”,重新录入信息。
二、申请药品信息采集
申请药品信息采集是指用户通过“药品信息采集”功能,对符合采集范围和条件,且核定状态已通过的药品信息提出申请。
(一)申请状态查询:用户点击查询按钮,可看到账户下,所有核定状态为通过的药品信息,并分五种申请状态:
申请状态为通过:信息采集申报成功,将进入专家评议阶段;
申请状态为未通过:信息采集申报有误,应根据核对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
申请状态为已申请:等待核对;
申请状态为未申请:如符合采集范围和条件,可点击“申请”按钮,提交申请;
申请状态为无需申请:该药品已纳入我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在天津市定点医药机构中销售可以申请基本医保支付,无需申请信息采集。
(二)申请信息采集:用户点击“申请”,进入《2016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信息采集表》,填写相关信息。
1、属性信息:药品编码和持证商名称,自动生成;
2、基本信息:所有信息项自动生成,无法修改,如信息有误,请在药品信息维护界面提交变更申请,待重新核定通过后,申请信息采集;
3、资质信息:
(1)目录范围:点选药品所在医保目录范围,包括国家基本医保甲类、国家基本医保乙类、天津基本医保甲类、天津基本医保乙类、自费药品、保健品。自费药品和保健品不在本次信息采集范围内,请不要提交申请。
(2)通用名称:点选药品通用名称所在医保目录范围,可通过关键字搜索的形式进行点选。
(3)剂型:点选药品剂型所在医保目录范围,中成药无需点选。
(4)采购形式:招标采购或挂网采购。
(5)招标采购情况:根据药品所在采购目录范围选择属于2015年天津市集中采购的招标采购或挂网采购目录。招标采购目录内未中标、投标药品,也选择招标采购。如仅在民营、部队医院和零售药店销售,未参加2015年天津市集中采购,请按照药品目录实际情况,参照选择。
A.是否中标:招标采购药品,选择本次是否中标,如药品规格中标,包装量需增补包装,此项选择“是”,中标情况按照实际中标的规格包装和价格填写。
B.中标规格:根据2015年天津市招标采购公示中标规格具体情况填写。
C.中标包装:根据2015年天津市招标采购公示中标包装量填写,尽量只填写数字。注射液(剂)、滴眼液(剂)等,按照“1”填写包装量。
D.中标价格:根据2015年天津市招标采购公示中标价格填写,只填写数字,小数点后保留2位。注射液(剂)、滴眼液(剂)等,按照1支填写价格。以“元”为单位。
(6)挂网采购情况:采购形式点选“挂网采购”的药品,须填写挂网情况。只要不属于2015年天津市集中采购招标采购目录内的药品,不管是否有挂网采购成交记录,均按照挂网采购目录点选。
A.是否挂网:挂网采购药品,选择本次是否挂网议价成交。需填写该药品实际挂网采购成交情况。
B.成交机构数量:根据2016年天津市挂网采购成交记录填写,每家医药机构按“1”计算”。
C.总成交数量:根据2016年天津市挂网采购成交价格对应包装填写。注射液(剂)、滴眼液(剂)精确到“支”,其他药品精确到实际销售包装,如盒、瓶、袋等,不要以装箱量计算。”
D.挂网最低价:根据2016年天津市挂网采购成交记录填写。只填写数字,小数点后保留2位。注射液(剂)、滴眼液(剂)等,按照1支填写价格。以“元”为单位。
(7)天津供应价格:是指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该药品可向天津市各定点医药机构正常供应的最高价格(不含加成)。只填写数字,小数点后保留2位。注射液(剂)、滴眼液(剂)等,按照1支填写价格。以“元”为单位。
该价格应不高于全国各地实际最低供应价格,同时不高于我市现行医保药品支付水平。
(8)全国各地实际最低供应价格:填写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在全国各省区市最低供应价格,最低供应价格的采集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只填写数字,小数点后保留2位。注射液(剂)、滴眼液(剂)等,按照1支填写价格。以“元”为单位。
(9)最低供应价格所在省市:填写最低供应价格出现的省市名称,例如:XX省XX市。
(10)最低供应价格出现日期:选择最低供应价格出现的日期,精确到年月。
4、企业承诺:请药品企业认真阅读企业承诺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点选。
5、填写完相关信息后,请点击保存按钮。并通过文件管理,上传企业承诺书电子版文件(加盖公章),上传格式支持JPG、PNG、TIFF等。
6、上传文件后,再次点击保存按钮,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申请。
(三)信息采集注意事项
1、根据文件规定,天津供应价格应不高于全国各省区市最低供应价格,如填写有误,无法申请;
2、根据文件规定,药品企业应承诺所填信息全部属实,如有虚假或不按承诺价格供货等情况,自愿退出信息采集;申报供应价格不高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在全国各省区市最低供应价格,当其他省市出现更低供应价格时,主动申报,并自愿降低天津市供应价格。如企业承诺栏目点选“不同意”,暨不符合文件相关规定,无法申请;
3、已经填写信息采集表的药品,无法申请信息维护,需删除所填内容;已经申请信息采集的药品无法删除所填内容,需取消申请后删除。已经进行核定的药品,无法取消申请,需电话联系相关工作人员,取消核定后,再取消申请。
4、申请状态为未通过的药品,可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选填变更内容后,重新申请。
(四)信息采集结果查询
药品信息采集结果查询是指药品信息采集和专家综合评议工作结束后,药品企业可通过药品信息采集结果查询界面,查询申请信息采集的结果。也可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查询结果,初步计划12月初可提供结果查询。
三、其它事项
系统登陆及信息维护操作流程,请下载操作手册。
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83218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