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 关于开展成都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及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筹资工作

来源:魅力长丰作者:日期:2016-07-30




关于开展成都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及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村民:

       从《关于开展成都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及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中获悉: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

       一、成年人参加2017年成都市城乡居民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160元和每人每年320元两档。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320元标准筹资。低保对象、残疾人等符合市政府令第155号文件规定资助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资助,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32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其余区(市)县按每人每年16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残疾人由残联按每人每年32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参加2017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2016学年度大学生和2017年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

       2017年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以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成都市2015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7480元为基准,具体缴费费率及标准确定如下:

       一、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愿按成都市2015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或0.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60元或230元。

       二、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自愿按2015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460元。

       三、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实施前参加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或一次性缴纳若干年费用的人员,按成都市2015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70元。

       四、已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从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30%的比例划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五、未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人员,按照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低档缴费标准的20%缴纳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26元,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其中低保对象、残疾人等由民政、残联等部门资助参加2017年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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