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医疗费报销
通常情况下,参保人应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无需办理报销手续。
但以下情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就近到我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符合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因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通过系统补办结算、已由参保人垫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参保人确因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病情特殊需要,经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在本统筹区内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观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符合以上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应在结算医疗费用后6个月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
医保凭证正、反面复印件;
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原件(须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业务专用章;须有参保人或家属签名);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如为手写明细清单,需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业务专用章);
不同就医类型的,另需携带以下资料:
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应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病案首页或入院记录(异地急诊必须提供入院记录)等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住院业务专用章);
办理急诊留观医疗费用报销的,应提供急诊留观病历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校验);
办理普通门(急)诊费用报销的,应提供门诊病历封面及当次费用病历记录页复印件(提供原件校验,记录页中详细记录有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的可不提供首页);
办理居民医保产前门诊检查费用报销的,应提供产前门诊检查病历封面及当次费用病历记录页复印件,或提供《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封面及当次就诊记录页复印件及准生证复印件;
办理门特(急诊留观除外)、门慢费用报销的,需出示已申请相应待遇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小编提醒:
经审核结算后,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将直接拨付到参保人医保凭证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温馨提示:超过1年未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下期预告:
上文提及的异地就医,下周同一时间再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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