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案例分析

来源: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作者:日期:2016-09-27




案例:小李201631日,经朋友介绍,进入北京市某外贸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销售代理,转正工资底薪1500+实际销售提成,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间底薪按转正底薪的百分之七十计放。两个月的试用期过后,小李接到人事部的书面通知,公司认为她不适合销售岗位,决定将其调至行政助理岗位工作,负责行政部日常联系工作和文书管理。同时,又另行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合格后方能转正。小李拿到通知,心里开始对再次约定试用期的事闹嘀咕。

 

问题一:内部转岗后是否还可以另行规定试用期?上述情况,公司是否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岗位变更不应再次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满时,若公司认为其考核不合格、不予转正,需要公司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如公司未做出员工试用期是否合格的表示,应视为员工符合条件而自动转正。否则就是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题二:试用期间工资按合同约定转正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计发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撰稿:zhu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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