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统一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我们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按照精确化管理和信息化手段的要求,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二О一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