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感知德州作者:日期:2016-09-27

  9月26日,记者从德州市人社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减少办理环节,简化相关手续,方便群众报销,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从而更好地便民利民,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制定出台了《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异地医疗管理、经办和服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与过去执行的转诊程序相比,新《办法》对转诊手续、备案程序、医疗费用报销等环节进行了简化,对异地转诊、异地安置(工作)人员、在德州市参保的大中专学生和异地急诊就医情形进行了明确,将近年来出现的“农民工”就医难、大中专学生休学回家庭居住地就医和参保人员因多种原因在异地发生急诊无法回参保地按程序办理转诊等情形纳入报销范围,进行了合理规范和要求,进一步方便了参保群众就医。《办法》自2016年10月6日起施行。

  异地转诊医疗门槛降低

  《办法》规定,因德州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等客观因素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或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需转外就医的急危重疑难病症,可直接由我市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院(诊)备案表》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即可办理转诊手续,较原来德州市区转诊医院必须为三级医院,大大降低了转诊门槛,方便了广大群众。并且《转院(诊)备案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核准病种在同一所医院多次治疗,并在有效期内结束治疗的,不需再次办理转诊手续,只需凭原《转院(诊)备案表》复印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就医介绍信》或《山东省异地就医登记表》即可。

  异地安置(工作)人员医疗更加方便

  《办法》规定,异地安置(工作)申办人选择当地三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异地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异地安置(工作)相关证明材料在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照德州市相关标准支付。已登记的异地人员患有特殊疾病门诊规定病种的,可申办门诊特病,并选择一所个人已登记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疾病门诊及支付限额分别执行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特病病种及限额标准,即外地、我市待遇一样。

  大中专学生异地医疗体现人性化

  《办法》规定,在德州市参保缴费的大中专学生(含技校)因患病需回家庭居住地医保定点机构治疗,未办理转诊手续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开具介绍信和未转诊审批表,经审核情况属实、资料齐全的,按正常转诊比例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学生学籍、原籍及因病休学情况等证明材料。因病休学期间可以选择家庭居住地的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种支付限额执行特病病种限额标准。因病情需要,转往参保地和居住地以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参保地或家庭居住地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院(诊)备案表》后,即可按《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异地急诊医疗有保障

  《办法》规定,因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异地医疗机构急诊留观或住院治疗的异地急诊参保人员,由委托人于入院7个工作日内(须在出院前)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按规定进行报销。

  特别提醒

  未办理相关手续待遇要降低。《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异地居住(工作)、异地急诊等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报销比例较办理正常转诊手续的降低5个百分点;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20%。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规范异地就医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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