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一条重要新闻是,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金涉嫌违法,专家建议修改法律。最近,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合并的议题不断被提出。
现实难题:人口老龄化加剧 养老金入不敷出
当前中国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就是人口老龄化。2015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22亿,占到总人口的16.1%,超过日本人口总数。不仅人口多,我国老龄化发展的速度还很快,平均每年净增长800万到1200万老人,其中高龄老人增速尤其快。
让人担忧的是,老年人数在增加,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却日趋下降。《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显示,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由2014年的2.97:1降至2.87:1。这意味着,当前我国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已下降至“不到3个人养1个人”。
《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披露,2015全年5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合计46012亿元,比上年增加6184亿元,增长15.5%,同时,基金支出合计38988亿元,比上年增加5985亿元,增长18.1%。对比不难发现,社保险支出增幅明显大于收入增幅。
2015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显示,剔除财政补贴后,全国养老保险亏空超过3000亿元,比2014年的1563亿元显著扩大。
社会保险基金的压力之大显而易见。媒体报道称,人社部正在调研拟采取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最近的一个关于养老制度的改革思路是,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几种体系相近的保障制度合并重组。住房公积金会是养老金的“救命稻草”吗?公众是否能够接受?又存在哪些争议和难题?
支持的声音:公积金不差钱 未来实现双赢
有人说,这是一个很大胆的提法。首先,相比养老金捉襟见肘,住房公积金算是一个大土豪了,存的钱花不完甚至有点资源浪费。
据《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十二五”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56970.51亿元,年均增长15.74%,期末缴存余额比“十一五”期末增长129.63%。从缴存余额来看,仍存在闲置浪费问题。
众所周知,近年来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不断向民生领域倾斜,比如纳入低保、特困范围的家庭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者重大手术住院治疗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等,从这种趋势来看,用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也不算很意外,或许可以得到很多人的支持。
有人说,住房公积金目前无法自由使用,反而主要帮了有钱人的忙。有数据为证,2013年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中,9%的贷款人使用了约80%的公积金余额,而有80%的缴存人仍未使用住房公积金。一旦用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相信可以增加缴费人养老金收入。如果人们看到这个数据,或许更多人会同意用住房公积金去补充养老保险。
如果用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不仅盘活了一笔巨额存量资金,而且也让这笔资金用于民生领域;不但有利于缓解国家养老压力、缓解财政补贴负担,应该也能让公积金缴费人领取更多养老金。过去,住房公积金运转被认为“嫌贫爱富”,假如今后转化为养老保险,能让公积金使用更公平。
在学界,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制度合并的建议。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这“三金”都具备补充养老的功能,合并后能为实体经济减负降税、减轻雇主和雇员的负担。
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 法律允许吗
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金这一思路,听起来很美好。然而最现实的问题是,公积金是私有财产,用以充公补充养老保险合法吗?
要理清这个问题,必须明白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法定用途。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作哪些用途?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属于专款专用,这一点毋庸置疑。
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最大的问题在于,公积金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与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属性截然不同。
而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从性质上而言属于个人财产,余额可继承。而单位缴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近年来,很多地方都存在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的现象。这也成为“住房公积金”被关注的原因之一:与其住房公积金可以挪用于教育、城建,那么,用它发放养老保险也并非不可。
“住房公积金是私人的钱。”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郑春荣认为,“住房公积金由一个个子账户组成,都是有名有姓的。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继承的。因此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的做法在法理上是有问题的,还可能引起社会的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