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可否再行诉讼?

来源: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者:日期:2016-09-17

点击上方“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订阅哦 案例 今年5月份, 某物业公司一名电工因为加班费、年休假等争议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该员工因在仲裁期间提出的多项证据没有获得采信,于是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调解下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该员工一定补偿后,双方一次性解决劳动纠纷。可是,调解协议生效后,该员工又以相同的理由向当地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该公司不知道,该员工此次诉讼会被受理吗?    权威分析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又不属于排除起诉条件的情形, 应当登记立案。 本案中, 该员工已经与公司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书面调解意见, 并已经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一经送达至双方当事人即已生效, 所以该员工又以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相同的事由提起诉讼,违反了调解书的相关约定。 假如该员工不能证明本人在调解过程中存在被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的, 那么人民法院对于已经生效的调解书的效力是予以认可的。因此, 该员工的诉讼行为不应当被法院受理。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 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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