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977年,于化强调入包头市商业汽车运输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汽车运输公司)工作。1981年2月,于化强驾驶单位汽车运送货物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一直在家病休。1996年,于化强办理了退休手续。2013年,于化强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请求汽车运输公司为其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手续,遭到了汽车运输公司的拒绝。之后,于化强向包头市东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裁定不予受理。2014年9月30日,于化强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汽车运输公司为其办理市级工伤保险统筹手续。
二、裁判结果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于化强属于“老工伤”人员,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汽车运输公司应当承担为其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手续。一审判决:汽车运输公司为于化强办理市级工伤保险统筹手续。宣判后,汽车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所谓“老工伤”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简称。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均高度重视“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均规定要为“老工伤”人员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手续,本案维护了“老工伤”这一特殊劳动者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