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企业社保政策百问百答之工伤保险(二)】

来源: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作者:日期:2016-09-06

 工伤保险(二)

 

1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什么待遇

答: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2、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13、工伤待遇拨付程序是什么?

(1)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

(2)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

(3)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4)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

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印件一并上报。

14、工伤事故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答: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了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

  (二)职工必须有受到人身损害事实。

(三)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

15、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什么不同?

答: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企业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不管企业雇主和职工是否愿意,都必须无条件参加。而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可以中途变更保险合同。

16、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答:职工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以下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未经经办机构核准,擅自转诊转院发生的费用;

(3)接到出院通知后,拒不出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不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5)违反规定未履行相关程序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违反规定在非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在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8) 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其他费用。

17、工伤事故申告程序?

答:(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经办人应在24小时内电话告知经办机构(节假日顺延)。

(2)三日内填写事故申告登记表(节假日顺延)。

(3)三十日内前往市劳动保障局工伤处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其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18、西安市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补助金是多少?(2016年)

答:西安市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贴标准调整为623900元。(2015年为576880元)

19、职工发生伤害后,应由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职工所在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将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20、工伤保险各种待遇计算中“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答:在工伤保险各种待遇计算中,经常用“本人工资”、“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工资”指用当事人或者患者在伤害发生或确定患病前12个月月缴费工资平均值计算。缴费工资以单位参保时向社保机构申报的基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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