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钟某于2010年6月开始在被告处工作。2010年7月19日,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同年8月9日14时左右,原告在工作时,不慎被挤伤右手手指,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一切治疗等费用已经由被告全额支付,被告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原告自己到工伤保险部门领取,而非由被告支付。
【裁判要旨】
企业为员工投保工伤险,是为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减轻企业的赔偿负担,且企业是投保人,应由企业到工伤保险部门领取。故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单位先行赔付给职工,再由单位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