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起,江门市实施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来源:台山市工业新城作者:日期:2016-06-13

日前,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180号),从2016年7月1日起,全市用人单位由现行的三类行业缴费细化为八类行业进行缴费,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低到高分别为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4%、1.5%。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暂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确定,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费率浮动。这次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标准的重新确定是2013年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以来的首次调整,本次调整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综合考虑了江门市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以及当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实现了用人单位缴费水平的“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的目的。              

一、两大降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一是五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实现阶段性下调。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根据国家、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实施新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本市五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下调至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1.2%、1.3%、1.4%,对执行下调政策后行业基准费率仍升高的用人单位(与2015年10月1日实施阶段下调前的行业基准费率相比),其基准费率按“就低”原则执行,即仍按照原基准费率执行。实施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2018年7月1日起,五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按1.1%、1.3%、1.4%、1.5%执行。二是对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从其提交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后的次月起,在原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03个百分点,但下调后的缴费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

二、所有行业用人单位均参与费率浮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指江门市社保局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伤保险费支出率,核定其在当年社保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费支出率,是指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以市社保局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为准)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上一自然年度非首次参保且缴费月份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其上一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支出率。

一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分为三档,最高按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进行缴费,最低按照行业基准费率进行缴费。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分为五档,最高按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进行缴费,最低按行业基准费率的50%进行缴费。

三、三种情形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不纳入工伤保险费支出率统计范围。一是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二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是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四、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待遇发放给本人。市社保局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时,将属于工伤职工个人部分待遇划入其社会保障卡内;工伤职工本人未有社会保障卡的,将属于工伤职工个人部分待遇划入其银行卡或银行账户内;若用人单位已垫付相关待遇的,将垫付的费用划入单位银行账户。

新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促使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因此,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时应如实申报职工工资,而不能通过低报缴费基数、按最低缴费基数申报等方式来逃避缴费义务,从而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来源: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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