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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9月1日开始我市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将于9月1日启动。按照《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城镇居民参保人员2017年度医疗保险费实行预缴,预缴期为2016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2017年度各类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与2016年度相同。未成年人和大学生个人缴费金额为120元,老年居民、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金额为510元,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但须在预缴期申报相关材料,并由社区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已经办理参保手续的老年居民、低保人员、残疾人以及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居民,可于9月1日起携带参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医疗保险证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的社区登记、缴费;持交通银行缴费卡的老年居民可到就近的交通银行缴存2017年度的医疗保险费;新参保的居民,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代办人还需要携带代办人身份证)、两寸照片一张及相关费用到户籍所在的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新生儿需在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不需提供照片;在校就读的学生随学籍所在的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居民可享受住院、普通门诊及部分门诊大病报销待遇。其中,老年居民、残疾人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65%、75%、80%;未成年居民、大学生、低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80%、85%。城镇居民年度内可按规定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或校医院(校门诊部、校卫生所)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的普通门诊补助。城镇居民在门诊进行的恶性肿瘤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精神分裂症等门诊大病治疗时,统筹基金也将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参保居民还享受大病保险规定的相关待遇,即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额超过165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支付,支付额度累进结算,不设封顶线,支付标准如下:1.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50%;2.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支付55%;3.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部分,支付60%;4.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部分,支付65%;5.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70%。此项待遇无需单独办理,在办理出院结算时,医保结算系统会自动累计参保居民年度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费用额,当累计超出16500元时,超出部分将自动按比例计算补助额,生成的补助额由大病保险基金直接支付,减轻住院居民的个人负担。温馨提示:请参保人在预缴期内缴纳2017年度医疗保险费。错过预缴期缴费的居民,可在医疗保险年度内补缴当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但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待遇有三个月的等待期,这期间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低保人员、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和本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以及病故军人遗属中的未成年人个人不缴费,但须在预缴期到相关的户籍所在社区、学籍所在学校或民政部门申报相关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才能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持交通银行缴费卡的老年居民,须确认缴费卡里余额足够支付510元的缴费金额;否则,银行将无法成功扣款,造成居民缴费中断,影响老年居民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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