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乙这目标还是太大,我并不想当首富,那我就定一个小小小小小小小小小小目标吧!共勉!朋友甲实现你的那个目标,规划几年之内? 朋友乙不好说。秋天求首富带我们飞!不过,在这之前,还是好好学习吧。 今天分享的法律实务知识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何种情形下可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情简介福州仓山一审判决、福州中院二审判决 2011年11月,陈某(系肖某的妻子)到某药房分店担任收银员,某药房分店依法为陈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2年4月1日22时左右,陈某下班回家,步行至人行横道时,被吴某驾驶小型轿车碰撞,造成陈某重伤,吴某驾驶车辆逃逸,后归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后死亡。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责任。2012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陈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053551.41元,其中医疗费为262578.89元,判决: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保险公司应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赔偿陈某经济损失110000元(已扣除垫付的10000元),吴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885551.41元(已扣除赔付的48000元)。 2013年4月26日,经肖某申请,劳动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2014年1月27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吴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肖某向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陈某工伤保险待遇,2015年10月8日,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作出《关于肖某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复函》。肖某不服,于2015年11月2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判决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陈丽云工伤保险医疗待遇277376.97元,不予支持。 撤销被告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于2015年10月8日所作的《关于肖某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复函》,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就原告肖某提出的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申请予以核定支付。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四)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第九条规定“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劳动者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受理及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福建省是否出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和具体业务经办流程并不能成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事由。 本案中,陈某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已被认定为工伤,且经民事赔偿诉讼后,仍未能完全获得赔偿,人民法院亦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在原告依法持陈某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被告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原告先行支付陈某工伤医疗费用,而是作出《关于肖某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复函》,缺乏依据,依法应予撤销,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所主张的陈某工伤医疗费用,是否符合上述标准或相应扣减,尚应由被告进行审核,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陈某工伤保险医疗待遇277376.97元,不予支持。编辑:邱远贵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END【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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