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高温作业中暑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埕口司法作者:日期:2016-08-28

  农民工小刘是某工地的砂浆搅拌工,由于连日的高温作业,小刘在工地上中暑,昏迷不醒,工地负责人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花去医疗费1.5万多元。

  后经当地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确认,小刘的中暑属于职业病范畴,工伤鉴定委员会据此认定小刘在工地发生的中暑属于工伤。经与用人单位协商,所在公司对小刘的医疗费进行了补偿,并给予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责任主体,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高温条件下坚持工作,一旦严重中暑,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呢?2004年原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包括了“中暑”情形。这就是说,中暑也是一种“职业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就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在高温条件下工作期间发生中暑引发职业病或心脏病猝死等情况造成劳动者伤亡的,想要确认中暑为职业病的,一定要向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请职业病诊断,拥有该机构的诊断才能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相关待遇就会从保险基金中列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权利,用人单位则必须保证劳动者享受到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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