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夏季在室内工作能领取高温津贴吗?

来源: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者:艾竹日期:2016-08-26


欧阳倩:我在某物流公司从事收发件工作,现已工作一年多了。去年夏季,公司向每个职工发放了300元的高温津贴,但朋友告诉我,四川规定的高温津贴是每人每天8—12元,因此即使按最低标准计算,整个夏季的高温津贴也远不止300元。请问高温津贴是怎么计算的?如果在室内工作也能按上述标准领取高温津贴吗?案例解答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241号)规定,从2012年6月起,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12元。但需要明确的是,高温费并不是所有岗位、所有职工均必然享受。根据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8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也就是说,要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另外,川人社办发【2012】241号文中明确:“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可见夏季并非每个工作日内气温都是在35℃以上,发放高温津贴的天数并不是指整个夏季中的所有工作日。    如果劳动者所在工作岗位,符合上述享受高温津贴的要件,而用人单位又没有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这要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根据劳动仲裁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劳动者如主张高温津贴,就有责任证明自己的工作岗位符合有关要求。在室内工作的劳动者如主张高温津贴时,应当注意证据的搜集。确系夏季室内温度达到高温标准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或者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以避免因缺乏证据支持而导致败诉。
 公众号scldbz 关键词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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