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齐齐哈尔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申报鉴定要开始啦(最详规)

来源:鹤城晚报作者:日期: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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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将至,又将迎来我市一年一度的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市本级医保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数量更多、受益人群范围更广,将涵盖市本级所有城乡基本医保参保人员。


本年度的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倍受期待,作为我市市本级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启动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的第一年,今年市本级的受益群体将由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延伸至城乡参保居民,受益人员范围大幅递增至118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医保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与去年相同仍为20种。


职工特殊慢性病病种种类 


1、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2、糖尿病(具有相应合并症)


3、肝硬化(失代偿期)


4、各种恶性肿瘤


5、脱髓鞘病


6、帕金森氏病


7、再生障碍性贫血


8、血友病


9、尿毒症


10、血管支架植入术后(1年内实施手术)


11、大器官移植术后


12、类风湿关节炎


13、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14、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15、骨髓纤维化


16、系统性红斑狼疮


17、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


18、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


19、白塞病


20、血管搭桥术后(1年内实施手术)。


城乡居民鉴定病种由原来城镇居民的4个特殊慢性病病种新增到10种——


  1. 儿童白血病(14周岁以下)

  2. 各种恶性肿瘤

  3. 大器官移植术后

  4. 大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

  5. 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

  6. 糖尿病(合并症)

  7. 肝硬化(失代偿期)

  8.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9. 系统性红斑狼疮

  10. 尿毒症


城乡居民的受益群体也由原来的城镇居民延伸至城乡居民。


目前,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相关准备工作已启动就绪。本次特殊慢性病鉴定的指定定点医院有18家,各定点鉴定医院均分布了不同的鉴定病种。


关于2016年特殊慢性病鉴定时间和地点说明 


本次申报和鉴定特殊慢性病工作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承办,参保职工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医院申报鉴定。申报卧床的人员(不含去年合格人员)应在规定时段的截止日10天前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参保职工应详细填写《申请表》,医疗机构将组织工作人员到患者家中逐一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认定患者病情不符合卧床条件,将取消本次鉴定资格。


  • 鉴定时间


本次特殊慢性病申报开始时间为2016年9月1日,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23日(法定工作时间),鉴定起始日期为2016年9月1日,鉴定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30日(法定工作时间)。参保人员需严格按照规定时段,持医保手册、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应证明疾病所需材料(详见附件2)到指定医院特殊慢性病申报处进行鉴定前登记和预约鉴定时间,超过申报鉴定时限,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医疗机构将不再受理。


  • 特殊慢性病相应病种鉴定单位


1.肝硬化、各种恶性肿瘤、脱髓鞘病、帕金森氏病:第一医院、第二医院、中医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三院、建华医院、和平医院、一厂医院、二厂医院、农垦局医院、北钢医院、华安医院。其中,白血病:第一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华安医院。


2.脑血管意外后遗症:203医院、建华医院、一厂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华安医院。


3.糖尿病:中医医院、医学院附属二院、203医院、北钢医院、华安医院、爱尔眼科。


4.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第一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华安医院。


5.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第一医院、中医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三院、华安医院。


6.尿毒症:第一医院、第二医院、中医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学院附属三院、203医院、建华医院、和平医院、农垦局医院、北钢医院、华安医院。


7.大器官移植术后:第一医院。


8.类风湿关节炎:第一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中医医院、华安医院。


9.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纤维化:第一医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医学院附属三院。


10.系统性红斑狼疮、白塞病:第一医院、中医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


11.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血管搭桥术后:第一医院、医学院附属三院。


12.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齐齐哈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医学院附属四院、北钢医院、齐齐哈尔市精神病疗养院(昂昂溪区)。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申报鉴定特殊慢性病所需材料 


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头部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报告单的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二、糖尿病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诊疗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和诊疗记录复印件。


3.相应合并症的诊疗记录及相关检查结果复印件。


三、肝硬化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的肝功化验报告单和B超检查的结果报告单的复印件。


3.近期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四、帕金森氏病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五、脱髓鞘病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神经电生理检查、脑脊液检查、磁共振检查报告单。


3.近期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六、各种恶性肿瘤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如申报人员既往因为恶性肿瘤而施行了手术治疗,需提供术后病理报告单(乳腺癌病人需提供免疫组化的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七、尿毒症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提供近期肾功化验单的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八、血友病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因子Ⅷ促凝活性(FⅧ:C)检查结果报告单的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提供足以证明申报人患过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提供骨髓穿刺的化验结果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1.需提供血管支架植入术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2.血管造影及支架植入术治疗报告单或血管彩超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一、大器官移植术后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者提供足以证明申报人施行过器官移植手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提供近期环孢素血药浓度化验单的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二、类风湿关节炎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类风湿因子或抗环瓜氨酸多肽抗体化验单,X线检查结果报告单的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三、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相关化验和检查报告单的复印件。


3.近期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四、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相关化验和检查报告单的复印件。


3.近期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五、骨髓纤维化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相关化验和检查报告单(骨髓活检)的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六、系统性红斑狼疮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相关化验和检查(抗核抗体或抗可溶性抗原(ENA)和补体)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七、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八、精神系统类疾病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九、白塞病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相关化验和检查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二十、血管搭桥术后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血管彩超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2016年度特殊慢性病待遇使用说明 


  • 鉴定合格的参保人员可直接持医保手册、医保卡到定点医院开具慢病处方并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然后到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买所需药品或实施相关化验及检查。


  • 特殊慢性病全年应享受的待遇额度平均分为12个月结算,当月没有使用的月底归零。


  • 特殊慢性病费用不进入个人账户中,刷卡时请告知医务人员或药店工作人员需要使用特殊慢性病费用购药。


  • 定点医疗机构对患特殊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门诊开药时,每次开方不得超过15日剂量。


  • 参保人员在使用特殊慢性病费用购药时,必须参照《特殊慢性病医疗用药范围手册》购药和检查,非本目录范围的药物和检查不在医保支付范围,如发现以药换药、以药换物、以药兑换现金,以及将医保卡留存药店等违规现象,将取消本年度特殊慢性病待遇,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 目录内药品有乙类的药品,依据《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参保人员必须先支付15%费用,然后再按照病种的自付比例标准支付一部分费用。


  • 对异地安置的特殊慢性病就诊人员,可按月需到所选择定点医院购药,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由参保人或代办人持卡医疗材料到是医疗保险局核销。


  • 各病种的核销标准进入参保人员全年医疗费用累计。


  • 鉴定合格人员在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如果需要服用药物在住院医疗费用中支付。


  • 如果一个医保年度内,所发生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含自付费用)超出年最高封顶线时,特殊慢性病待遇也将同时终止使用,待下一年度方可继续享受。


另外,相关详细事宜可以登录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网站查询。


编辑:戴玉  黄玥  关景森  

审核: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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