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律说法】人社部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来源:凯鹏法律悦读作者:日期:2016-08-12

近期,人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4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人社厅(局)加快深入推进、落实人社部、住建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通知》和《意见》,从扩展建设项目参保覆盖面、工伤认定、鉴定和待遇支付开辟绿色通道、建设单位、社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制度、先行支付制度、联合监管等方面,确保建筑业受伤害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一、突破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规定,大力扩展建设项目参保覆盖面

根据《社保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是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由于建筑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强,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受伤害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维权艰难,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为此,从2006年开始,人社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文件精神,采取了由建设项目参保的方式,突破了只有《社保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制度。

建设项目参保是指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为在建设项目下使用的,参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施工作业,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从业人员,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对固定的职工。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以建设项目参保覆盖的人员主要包括从事本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以及具有资质而实施违法转包、分包的单位的不固定的从业人员。

建设项目参保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开辟工伤认定、鉴定、待遇支付的绿色通道

根据《社保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该在30天内申报工伤,用人单位未申报的,受伤害职工可以在1年内申报。人社部门工伤认定的时限是60天,事实清楚无争议的,认定时限是15日。根据《通知》和《意见》,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仍然是用人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对于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实行“快认快结”,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等待时限和待遇支付时限。

三、 建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连带赔偿机制

对于参保的建设项目,有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由用人单位和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受伤害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未参保的建设项目,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其次,根据《意见》,对此除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适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社保法》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意见》,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突破了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规定。

五、多部门联合监管,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通知》和《意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由人社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安全监管和工会组织齐抓共管,加强宣传和培训,信息共享,加强执法监督,合力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作者:石峰,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


欢迎关注“凯鹏法律悦读”(微信号:kaipenglaw
关注方法:请您点击图片上方日期后面的“凯鹏法律悦读”即可快速关注
 
点击右上角按钮,即可“分享到朋友圈”
 
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
官网: http://www.kaipenglaw.com/
联系电话:010-88685403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