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某是国玉酒店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协议,但该协议并未明确规定每日的工作时间和公休时间,国玉酒店也没有给陈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费用一直由陈某某下岗时所在的馄饨侯公司负责缴纳。2006年9月20日晨,陈某某自其住处骑一辆三轮车前往国玉酒店公司上班。当日6时5分,陈某某行至朝阳区北辰西路安翔北路东口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无责任。劳动局将陈某某死亡认定为工伤。国玉酒店不服,遂起诉了朝阳区劳动局。
【裁判要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业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做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只要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职工在上下班合理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以事故发生地点不在其确定的职工上下班路线上为由,请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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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交流暨法律讲座活动
邀 请 函
【活动名称】 总裁交流暨法律风险防范讲座(第67期)
【发起人】 熊烈锁 雄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时间】 2016年8月14日 16:30(周日)
【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三环马甸桥东北侧)北环中心811室 雄志律师事务所
【费用】 无
【报名方式】 短信报名或加此微信号报名 : 13501216976 请提前报名,准时参加,勿空降。每期限额15人,先报先得,报满为止。
【参会对象】 企事业单位法人、董事长、总裁、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股东(因讲座内容针对性较强,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朋友谢绝报名,望见谅!)
【讲座流程】
活动时长共3个小时:
第一小时:每人进行自我介绍,并介绍所在公司的产品与服务;
第二小时:雄志所律师进行法律讲座,讲座内容包括:合同签订、公司治理结构、劳动用工、知识产权、法人及高管刑事风险规避等;
第三小时:全体参会人员提问、互动、交流。
【乘车路线】
驾车 :至北三环京藏高速辅路马甸桥东北角即到
地铁:10号线健德门站下C口出,向南300米即到
公交:马甸桥东或马甸桥北站下车即到
驾车导航:北环中心
【问路电话】 010-51260620
热烈欢迎各界朋友踊跃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