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来源:开平法律服务作者:日期:2016-08-09

         王某在某企业担任会计工作已经有6年之久了,企业一直也没有为其办理社保及缴纳工伤保险等。王某向企业老总提出质询,企业老总当场答复说,企业为所有员工都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已经替代了工伤保险,所以企业无须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了。

          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可见,任何用人单位,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及理由,均不得免除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责任。

           所谓意外伤害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险种。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是非强制性保险,具有自愿性。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单位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这只能算是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综上所述,王某所在企业为其投保意外伤害险的行为不能替代工伤保险功能,仅仅只能算是企业给予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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