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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社保官方网站正式发布生育津贴申领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核准生育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29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京人社医发【2016】99号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市社保中心的统一部署,现就核准生育津贴支付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京人社医发【2016】99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按照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京人社医发【2016】99号文件自2016年3月24日起执行。
二、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生育的,或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期间生育且要求申领晚育津贴的,仍按原申领生育津贴流程的手续办理。
三、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参保职工已经领取生育津贴,且要求申领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得与晚育津贴重复享受),参保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对符合条件的补发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四、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应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参见《申领生育津贴一览表》。)
2、本市户籍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3、外市户籍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4、外籍和港澳台参保职工提供材料不变。
5、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由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使用一次。
6、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7、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领生育津贴相关表格请点击下载附件的电子表格,自行打印。
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22日
附件:
1、申领生育津贴标准一览表
2、《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旧版)
3、《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新版)
4、《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
申领生育津贴标准一览表
1、分娩生育津贴
2、引流产生育津贴
孕周数不满16周(含):享受15天产假。
孕周数16周至28周(含):享受42天产假。
孕周数28周以上:享受98天产假。
(注:以上通知转自西城社保官网,具体解释以官方网站为准。)
通知如果看不懂可以参考我们之前的科普资讯:今年生育津贴已OK,八月HR们要被累KO。
另外:
由于7月单位才申报完新的基数,
所以强烈建议大家8月25号之后再申报,
这样就可以直接按照新的基数核定待遇,
避免申报之后还要再跑一趟补差额,
毕竟所有问题一次解决才痛快。
有问题请上留言墙,
我会一一解答的。
需要新版申领表格的,
请后台留下联系邮箱,
我们会为各位发送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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