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三区女职工于流引产费用在医院结算后的次月1-15日,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计生部门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门诊流产病历及医院盖章的流产月份证明、单位签章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生育津贴审批表》,指定银行的职工本人银行结算户账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
社保经办机构地址市南分局社保经办地点:福州南路9号;
市北分局社保经办地点:延吉路38号;
李沧分局社保经办地点:李沧区永年路27号;
崂山区社保经办地点: 银川东路9号;
城阳区社保经办地点:山城路195号;
黄岛区社保经办地点: 黄岛区紫金山路38号、北京路2号行政大楼。
生育待遇享受条件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且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