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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广大城镇居民:
你们好!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南宁市人社局的工作部署,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已经开始启动了。为了做好我县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缴费时间
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集中在2016年9月1日至12月25日(医疗保险待遇期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缴费标准
2017年度标准为:150元/人·年(2016年度标准为:120元/人·年)
三、参保缴费办理流程
1.初次参保的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白底证件彩照一张到社保局征缴股业务大厅办理参保手续(其中户口所属宾州镇、黎塘镇、甘棠镇的居民须到户口所在地的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后,方可携带相关材料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2.续保的城镇居民直接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3.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并缴纳出生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出生时开始享受出生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上一年度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参保但未缴纳上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政策规定不能享受上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待遇。
四、签订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协议
已缴纳2016、2017年度保费的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以及方便、就近的原则,携带本人社保卡,选择一家公立定点医院签订2016、2017年度《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签约后,按协议可享受一定限额的居民门诊统筹待遇。
五、注意事项
1.201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初次参保的居民,在缴纳2016年度保费后,可从缴费当月起享受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7年期间首次参保的居民可在缴纳当年保费后即可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逾期缴费不满一年的续保城镇居民,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2015年度已缴费,2016年度未在集中缴费时间缴费的,可在2016年度9月1日-12月31日期间缴纳2016年度费用,从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3.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城镇居民,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计算,满2个月后方可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2015年度已缴费,2016年度中断缴费、现只交2017年度保费的,延后两个月从3月1日起方可享受2017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
邮政储蓄银行服务网点:
宾州镇片区 | 联系电话 | 地址 | 黎塘镇片区 | 联系电话 | 地址 | |
县支行营业部 | 8252385 | 宾州镇永武街120号 | 建设支行 | 8211944 | 黎塘镇建设路4号 | |
商贸城支行 | 8239661 | 宾州镇商贸城家嘉超市旁 | 西街营业所 | 8211248 | 黎塘镇建设街116号 | |
临浦街支行 | 8222142 | 宾州镇临浦街214号 | 东区支行 | 8211104 | 黎塘镇仁爱街15号 | |
芦圩镇支行 | 8225389 | 新宾仁爱街168号 | ||||
中和营业所 | 8222886 | 宾州镇中和街228号 | 甘棠镇片区 | 联系电话 | 地址 | |
新桥营业所 | 8481201 | 新桥镇尚武街 | 甘棠镇支行 | 8370201 | 甘棠镇斑江街7号 |
(其他乡镇就近选择以上邮政储蓄银行网点缴费)
宾阳县社保局征缴股联系电话:8222387
宾州镇社保中心联系电话:8258911
黎塘镇社保中心联系电话:8206205
甘棠镇社保中心联系电话:8370610
特此通告!
宾阳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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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征缴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告
内容来源:宾阳政务网 宾阳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新闻整合: 宾阳网络电视
今日责任编辑:体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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