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本市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
(2)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
(3)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
(4)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以下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造成妊娠终止;
(3)属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
(4)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及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发生的费用等;
(5)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6)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7)在本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急诊除外);
(8)参保职工就医时未出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未经生育保险医疗机构确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按规定结算医疗费;
(9)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加权平均数计发。
按以下公式计算:
生育津贴标准=当年度1月份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对应的参加生育保险人数
女职工产假生育顺产的为98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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