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符合年龄条件的村医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来源:快报商洛作者:日期:2016-07-29

我市加快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符合年龄条件的乡村医生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日前,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全市乡村医生队伍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年龄、学历、执业资格更加合理,乡村医生待遇及执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适应农村发展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分级诊疗目标的实现,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截止2015年底,我市2350个村卫生室,有3663名乡村医生。他们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计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包括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和计划生育保健服务。


2016年5月,我市进行了声势浩大的最美乡村医生评选,10名优秀村医获此殊荣。  

每个行政村必须有一所村卫生室

         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意见》指出,要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必须有一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的业务半径以2.5公里为宜,超过3公里的,可以实行一室两“点”或根据群众实际就医需求设置。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按每千服务人口1—1.2名的比例配备,每个行政村至少应有1名乡村医生。


实行乡村医生合同管理

  《意见》明确,乡村医生应持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对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及以上资格,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通过公开招录考试的办法,选拔合格人才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把对乡村医生在村服务期间的考核重点从单纯的工作数量、经济效益为主,转变到考核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以及乡村医生技术服务能力、签约服务、学习培训、医德医风等主要内容。原则上每年考核不少于2次,考核结果要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聘用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意见》指出,乡村医生在不改变身份的前提下,由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具体聘用办法由各县区制定。对暂无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卫生室,由所属乡镇卫生院安排职工轮流驻村或由县区卫计局调配乡村医生较多的村卫生室人员到该村执业,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乡村医生取得后续学历的,补助学费80%

  《意见》指出,各县区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职责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后续学历教育。对于符合条件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报销一次学费,县区财政对其学费予以80%的补助。

  在乡村医生培训方面,《意见》指出,各县区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每年对乡村医生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3-5年免费安排1次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鼓励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国家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采取从高职院校的医学临床专科毕业生中,筛选具备潜质的青年后备人才通过公开招录考试的办法,补充乡村医生。按照“村来村去”的原则,积极配合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农村医学专业免费医学生培养。


变“坐堂行医”为“主动服务”

  《意见》指出,要积极转变乡村医生服务理念,变“坐堂行医”为“主动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便捷、连续、综合性健康服务。结合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实际,组织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组成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按照规范要求提供约定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签约服务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签约服务人口数给予补助。签约内容以外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政府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将村医能够承担的尽量交由其承担并考核兑现相应资金。

  

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和待遇

  在2014年和2015年新增的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补助的基础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卫生服务工作。乡村医生财政补助经费实行年初预拨、年底结算制。

  实行乡村医生补助“明白卡”制度。以县区为单位出台乡村医生补助“明白卡”实施办法,统一“明白卡”格式,实现乡村医生人手一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公示乡村医生补助落实情况,做到村医报酬领取公开透明。

  探索实施差异化政策。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创新,制定实施乡村医生差别化政策,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可在不高于乡镇卫生院的前提下适当予以提高,合疗基金和个人分担比例不变,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制定。

  在岗乡村医生中业务水平较高、群众反映较好、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质的,可以参加由市人社局每年组织的乡镇卫生院招聘考试,按照工作实际需要,选聘一定数量的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符合年龄条件的乡村医生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意见》指出,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鼓励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乡村医生可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继续按照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

  在乡村医生退出机制方面,《意见》指出,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应于到龄的当年12月底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办理乡村医生资格注销及退养手续。对确因工作需要或无合适接替人员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和年限,经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后注册,实行一年一聘,最长不超过5年。


鼓励和支持县区为乡村医生集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意见》还就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等做了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把村卫生室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和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扶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新建村卫生室的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无偿提供,实现村卫生室举办形式由“民建公助”向“公办民营”逐步转变。鼓励和支持以县区为单位,为乡村医生集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金由个人和县区财政各承担50%。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建成以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核心,支持新农合即时结算、居民健康档案、基本诊疗、药品购销、远程培训、绩效考核等信息互动的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村卫生室水、电、气等价格,相关部门要按公益类项目标准收取费用,并按规定给予减免优惠。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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