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通知丨天津市医保药品信息采集政策解读(一)

来源:天津医保作者:日期:2016-10-03


一、为什么要出台《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一是落实国家文件精神,科学合理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二是进一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二、本次信息采集的申报期限和申报平台?

本次信息采集的申报期限是2016年9月30日上午9时至10月25日下午18时;申报平台是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管理系统”,登录网址:http://60.30.83.92:8181/wsba)。


三、本次信息采集的范围和条件?

(一)采集范围: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和《凡例》,且剂型、规格适于临床使用,尚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

(二)采集条件:

一是生产企业应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资质认证,且从未有过生产假劣药品、重大不良反应事件、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生产企业申报的药品,应在代码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并已生成药品编码;

三是生产企业应遵守我市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政策,申报供应价格应为药品价格全面放开后的全国各省区市最低供应价格,并承诺正常供货;

四是生产企业同意参照现行医保支付范围药品执行差比价规则。申报的药品最低供应价格,应不高于现行医保药品支付水平。


四、本次信息采集的申报流程?

(一)准备工作:生产企业登录代码管理系统,通过药品信息维护界面,查看拟申报药品信息是否已通过,如未通过,应根据修改意见及时修改;如未审核,请等待审核人员的审核;如已通过,且药品信息准确,应准备企业承诺书等相关文件电子版,开始信息申报工作。如已通过的药品信息出现变更,应先提交药品信息维护,等待审核人员再次审核。

(二)信息申报:生产企业登陆代码管理系统,通过药品信息采集界面,可查询到该企业账户下,所有可以申报的药品信息(含不符合医保目录的药品,请生产企业注意:不符合医保目录的药品,不在本次信息采集范围内),如实填写《2016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信息采集表》。具体申报流程请关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和天津医保微信公众号相关内容。

(三)查看信息核对结果:生产企业登录代码管理系统,通过药品信息采集界面,可查看到该企业账户下,已经申请信息采集的药品信息情况,包括通过、未通过、已申请、未申请、无需申请。

通过:信息申报成功;

未通过:信息申报有误,应根据核对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

已申请:等待审核;

未申请:如符合采集范围和条件,可提交申请;

无需申请:药品已纳入我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无需申请。

(四)查看评议结果和申诉:信息采集工作结束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果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届时企业可查看评议结果,如存在疑议,可提出申诉。申诉地点和申诉版式文件另行通知。


五、企业如何申报供应价格?

企业申报的供应价格是指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该药品可向天津市各定点医药机构正常供应的最高价格(不含加成),如有虚假或不按照承诺价格供货等情况,其全部药品三年内不得纳入支付范围。

企业申报的供应价格应不高于该药品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在全国各省区市最低供应价格,同时,不高于我市现行医保药品支付水平。最低供应价格的采集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六、企业咨询的窗口、时间和地点何时公布?

2016年10月8日后,企业可关注代码管理系统公告或短信、天津医保微信公众号查看相关信息。


七、申报需注意的事项。

(一)本次信息采集工作,不接受企业递交纸质资料,全程通过代码管理系统实现,如企业出现无法登陆系统等技术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二)本次信息采集的专家评议规则和支付标准制定规则另行制定。

(三)10月8日后,企业可登陆代码管理系统查看政策解读和相关文件。

(四)政策问题请拨打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83218342。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