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手笔医改,福建医保办统一管理医疗、 医保、医药

来源:医药圈那些事作者:日期:2016-10-03


福建医改再放大招,将全省所有医疗卫生相关管理部门的权利集中整合,归到一个部门,即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医保办),这可以说是颠覆了现行的所有管理体制,消息一出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自三明医改以来,讨论一直存在,有拥护者,亦有不看好者。去年年底已经有声音认为,政府的种种迹象是要把三明模式推广到全国,例如中央媒体的持续报道,比如医疗系统的集体学习等。


詹积富是福建医改的强力推动者,他认为作为“三明模式”的核心,“三医联动”实现的首要前提就是权力的整合,医保、医药、价格、结算权力不统一,何谈“联动”。


多年来“多部门协调机制”已经被证明实难有所成效,难以进行的首要原因是各部门之间利益难以打破,互相推诿。


所以,三明模式”的第一步就是制度改革,首先理顺领导体制,将涉及医疗、医保、医药等领域的事情统一管理,打破多头共管的局面,真正做到三医联动。


此次大改,是“三明医改”庞大计划中举足轻重的一步,也是难度最大的一步。诸多大权被全部收编必然会遭到各个部门的强力反弹,部门权力、人力、编制的整合及协调将面临空前的挑战与争议,难度可想而知。


当然,也有人质疑,医保、医院、医药集中管理,这么巨大的权力是否会滋生权力滥用和腐败?对此,福建省的集权管理将采取全程透明,信息公开的监管办法,所有有关医保、医院绩效考核、医药招采相关信息均可通过多渠道公开查询,实时公布,实现决策透明化,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如此大手笔的改革可以在医改史上画上浓重的一笔了。


“全国医改看福建,福建医改看三明”,据悉,9月22日福建省委召开专题会议,福建省将卫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等多个部门与医疗权力卫生相关的职权划入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医保办)。
今后涉及到医疗卫生领域的只由省医保办专门负责,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城乡生育保险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城乡医疗救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药品价格管理、药品配送管理等诸多大权。
可以说从根本上颠覆了现有的管理体制,医改中“九龙治水”的局面也将彻底结束。



福建此次“集权”是有基础的


“三明模式”发迹于2012年,三明市新一届政府成员到位,詹积富担任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小组组长,并纳入财政、卫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同时,将医保、药品招采、公立医院管理等多项职责均划归深化医改小组管理,从而定下了“三医联动”的基调,为日后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行动奠定了体制基础,也成为“三明医改”顺利实施的最坚实的保障。


此前,詹积富也多次强调:“能不能改不要讨论!要不要改革、该不该改革不要再讨论,怎么改也不要再讨论,唯一要讨论的就是我们敢不敢改革!”



5大部门权利被整合


一、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城乡生育保险管理以及相关基金监管职责划入省医保办。


二、将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以及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职责划入省医保办。


三、将省民政厅承担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职责划入省医保办。


四、将省物价局承担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职责划入省医保办。福建省的改革方案,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划入设在省财政局的省医保办,有望纠正目前定价模式的不足,具有明显的合理性。


五、将省商务厅承担的药品配送管理职责(含组织遴选药品配送企业,制定完善药品配送管理办法)划入省医保办。


另据了解,此次新成立的医保办并非临时部门,而是设置在福建省财政厅下,“相对独立管理”,且拥有行政编制,下设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医疗保障电子结算中心3个事业单位,承担福建省医保办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福建省此次“集权”除针对当下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外,还采取了“全程透明,信息公开”的监管办法,所有有关医保、医院绩效考核、医药招采相关信息均可通过多渠道公开查询,实时公布,实现决策透明化,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总之,此次福建大改,是其庞大改革计划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困难的一步。



对此,著名医改专家、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财政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应亚珍认为,这一体制创新有利于医改的推进与深化,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稳步推行的重要保证,将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福建综合医改体现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改革的决心和魄力。福建新医保体制下,三医联动的实质内容得到有效整合,体制机制改革深化有了切实保障。将有利于打破部门利益藩篱,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医保制度效应,最终实现公立医院改革目标。


中央保健委员会专家、北京医院齐海梅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福建省将近期成立的医疗保障委员会纳入编制,正是树立“三明医改”长效机制,以“体制”代替“人治”,彰显改革决心,打破各部门利益壁垒,实现“三医联动”的重要举措。
同样有着多年医改研究经验的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卫生管理与政策中心主任蔡江南教授也对此次福建医改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蔡江南教授认为,该改革方案通过成立新机构进行权力整合,有效解决了以往三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农合)相持不下的难题,支付方将在医保资金的统筹管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医保资金使用效率的提升,对于其他地区有一定借鉴意义。
长期从事卫生政策研究的北京市卫计委副主任钟东波对此次福建医改提出了极高的赞誉,在他看来,此次福建医改的诸多措施“构思巧妙、设计独特、力度空前”,体现了改革操盘者对于医改规律的深刻认知及高超的政治技巧。
钟东波表示,医保办设置在财政却又相对独立,实现了公共资金的统一监管,有利于财政资金与医保资金的统筹使用;财政兜底医保,有利于实现“责任内部化”,加强医保基金的运营与监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而相对独立又保证了医疗服务支付管理的专业性发展空间。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能调整意味深远


钟东波表示,虽然此次改革涉及众多职能整合,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调整可能是福建省改革方案中意义最为精妙、深远的方面。


在他看来,医疗服务价格可以采取监管定价(政府作为服务交易第三方)、购买定价(政府作为第二方)、公共服务定价(政府作为第一方)三种模式。三种定价模式,医疗服务价格的性质、定价的目标、原则、政府的地位作用是不同的。


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就其实质而言,应该属于公共服务定价,其基本原则是按照扣除财政补助的成本进行定价,目的是回收部分成本、控制患者滥用医疗服务,定价主体是财政与卫生部门。我国在2000年以前采取的就是这种定价模式。


2000年医改后,我国医疗服务价格定价模式调整为第三方监管定价,主责部门调整为发展改革委。从过去十多年的实践来看,这种定价模式不符合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性质,问题十分突出,主要是医疗资源配置、医疗行为管理等责任外在于发展改革委。


因此发展改革委并没有很强的激励去制定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由于职责分离,导致医疗服务价格确定与成本、财政补助等因素完全脱节,而且发展改革委也缺乏合理定价的专业支持力量。


结果就是,技术性医疗服务价格水平显著低于成本,医疗服务业务亏损必须通过药品与耗材加成、高于成本定价的高新技术服务项目获得经济补偿,产生了放大效应或杠杆效应,刺激了医药费用不合理的快速上涨,而且严重扭曲了医疗资源配置、医疗服务行为。



福建省的改革方案,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划入设在省财政局的省医保办,有望纠正目前定价模式的不足,具有明显的合理性。


一是省医保办有充分激励制定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


因为,价格水平太低导致医疗服务提供不足不能保障患者需求,价格水平太高医保又要承担费用责任,比价关系不合理导致医疗行为扭曲、刺激医药费用过快上涨,医保也要承担费用责任。


二是省医保办有充足的能力制定合理的价格。


省医保办有比较强大的专业管理队伍,同时深刻介入医疗业务掌握丰富的基础数据。


三是省医保办设在省财政局有利于统筹对公立医院的医保支付与财政直接补助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发挥两者的调控引导作用,促进公立医院坚持公益性,提高运行效率。



下一步改革利剑挥向何方?


毫无疑问,福建省医保办的成立在最短时间内解决了“三保合一”难题,融合了医疗救助,完善了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终结了困扰中国医改多年的“九龙治水”难题,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成果,下一步,福建医改又将走向何方?


对此,蔡江南教授表示,此次医保体系的整合尚未触及到医改的另一块“硬骨头”——供给侧改革,如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医生管理体制改革、医疗服务体系改革等元素,医保改革唯有与供给侧改革形成合力才能发挥最大效用。而福建省下一步,也相当有可能以此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改革措施及力度。


实际上,早在三明设立医疗保障管理局的时候,劳动部前部长王东进就曾撰文表示批评。认为这实际上是在走改革回头路,回到了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管理体制。甚至认为,这种做法是“假改革创新之名,行回归旧体制之实。”


而此番福建省整合各部门的职能,将诸多职权归到医保办下面,也有业内人士表达了担忧:“医改不成功正在于权力太大太集中,权力过于集中,有利于继续垄断,从而导致医疗服务市场环境继续恶化。这与目前医改去行政化背道而驰,反而加重了行政化。”



但无论是哪一种结果,都不会影响到三明医改的进一步深化推进。“从去年全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培训班在三明开班就可以看出,三明医改推向全国是极有可能的,甚至是大势所趋。”


“以往推行医改,各部门职能分散,走了不少弯路。如果能有一个统一的部门来综合协调医疗改革,是一件好事。”徐毓才表示,近年来,医改走“回头路”现象屡有发生,但只要有利于医改的推进,何妨是老路还是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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