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工伤案件说明,少数服务企业由于职工流动性较强、管理难度较大等因素,而未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不但增大了单位的工伤事故风险,而且也为工伤职工维权带来一定难度。
为解决好职工同时在多个单位就业发生工伤相关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第13号部长令等文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明确:一是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各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二是职工发生工伤,由其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承担主体责任;三是职工伤害性质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待遇,应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处置,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3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 矿山井下作业;2. 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作业;4.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来源 | 四川劳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