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劳动者在两个用人单位就业,其工伤保险问题应当如何处置?

来源: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者:日期:2016-07-16

点击上方“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订阅哦 案例 华某2014年3月同时在甲、乙两家家政服务公司务工,2014年11月在乙家政服务公司安排的客户家中打扫卫生时不幸摔伤造成左手骨折。乙家政服务公司以华某在两家公司上班、家政服务待遇实行计时计件等为由,拒绝支付华某工伤待遇。2015年3月,华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自己的工伤保险权利。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等规定,裁定乙家政服务公司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华某工伤保险主体责任由该公司承担。公司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裁维持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    权威分析   
这起工伤案件说明,少数服务企业由于职工流动性较强、管理难度较大等因素,而未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不但增大了单位的工伤事故风险,而且也为工伤职工维权带来一定难度。

为解决好职工同时在多个单位就业发生工伤相关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第13号部长令等文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明确:一是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各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二是职工发生工伤,由其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承担主体责任;三是职工伤害性质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待遇,应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处置,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3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 矿山井下作业;2. 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作业;4.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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