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黄陂生活网作者:日期:2016-07-08




正文内容

武人社发〔2013〕70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属委、办、局人事劳动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我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22日

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

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我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武政规〔2013〕7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等,应当为本企业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参保费率暂定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总造价的2‰,由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性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第四条  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农民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分包时,由项目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全体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持以下资料,到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1)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者工程交易单)原件及复印件;

(2)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请表》。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施工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开具《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单》交由施工企业。

第七条  施工企业持《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单》到地税部门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税部门缴费回执单为施工企业发放《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参保农民工人员名册,并按下述流程完成农民工人员名册的备案:

(1)登录“武汉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下载《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人员名册》模板,按照填表要求据实填写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人员信息;

(2)核实《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人员名册》模板信息填写无误后,通过登录“武汉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上传模块信息,并确定上传成功;

(3)打印已上传成功的《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人员名册》,加盖公章后报该建设工程项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纸质《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人员名册》表与上传数据记录一致后,将纸质《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人员名册》存档备查。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施工企业应根据人员变动按上述流程及时为新参与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办理人员名册备案手续。

第九条  施工企业参保后,建设工程项目编号、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竣工日期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施工企业应携带原工程承包合同书以及变更后的工程承包合同书,到该建设工程项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变更业务。

第十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在项目建设期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受伤职工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先由企业垫付。

施工企业应及时向辖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事故报告和备案,填报《工伤事故备案表》。

第十一条  受伤农民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农民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及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事故人员信息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事故人员信息登记表》;

(2)工伤事故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如无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簿及1寸登记相片;

(3)工伤认定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相关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对已经参保并符合支付相关工伤待遇条件的人员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事故人员信息登记业务回执单》。

工伤农民工及其近亲属凭《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事故人员信息登记业务回执单》及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相关资料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农民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应当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受伤农民工经确认为工伤后,由施工企业填报《武汉市工伤人员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并持以下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审核。

(1)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2)工伤医疗结算发票;

(3)治疗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

(4)收款账户账号。

费用审核的申报办理时间为每月15日前。

第十四条  因工伤需要继续治疗的施工企业农民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障卡,方便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施工企业农民工在参保地区进行继续治疗和工伤康复的,按照《武汉市工伤医疗康复操作流程》(武人社发〔2013〕5号)相关规定就医。

第十五条  被鉴定为1-4级的农民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需异地安置的,在本地办理个人银行卡,由施工企业或个人填报《建筑企业职工工伤异地就医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农民工下发《武汉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异地治疗告知书》,告知报销事宜及联系方式。

农民工在安置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1个月内填报《武汉市工伤人员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持下列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报销后的费用直接拨付到农民工的收款账户。

(1)《建筑企业职工工伤异地就医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受伤人员治疗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费用清单;

(4)医疗结算发票;

(5)收款账户账号。

第十六条  被鉴定为5-10级的农民工,在建筑项目完成后与施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  参保农民工工伤伤残、工亡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相关规定执行。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评残后生活护理费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农民工死亡的次月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完成审核后计发。

工伤待遇项目涉及农民工本人工资的,其本人工资以受伤时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十八条  建筑企业农民工需要配置(更换)残疾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持以下材料,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登记手续。经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核准后,到选定的工伤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

(1)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3)《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第十九条  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发生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及时办理人员名册备案手续,先备案后用工。施工企业未办理备案的人员发生工伤的,有关工伤待遇由施工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中的工程地点确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为本项目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业务前,应先确定本施工企业是否已在本市办理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未办理的,应先携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地税登记证,到地税关系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并开通工伤保险险种。地税关系不在我市中心城区的,可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我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应当到项目所在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核定并缴纳剩余工程期应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剩余工程按以下标准核定应缴费额:

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2‰×〔(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第二十三条  现金报销的医疗费用及各项伤残、工亡待遇,由单位代领的,拨付到总承包企业单位账户;由个人领取的,拨付到本人社保卡或收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  新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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