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适当补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
支付范围:
(一)在职、退休职工门诊医疗费补助;
(二)在职职工在高海拔地区工作医疗费补助;
(三)在职、退休职工门诊特殊病慢性病个人自付医疗费补助;
(四)在职、退休职工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补助;
(五)家属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补助;
(六)参加青海省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用;
(七)其他相关费用。
问:在职及退休职工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助85%,一个自然年度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在职职工1000元(纯基金支付),退休职工700元(纯基金支付)。
问:在职及退休职工住院自付医疗费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职工在定点医院住院(不含西藏自治区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全自费费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助90%,一个自然年度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20万元(纯基金支付)。
问:在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网结算后的职工各类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程序是怎样的?
答:1.公司社会保险管理部负责每月通过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提取职工就诊后的结算数据,并将数据导入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完成职工医疗费补助金额的计算,同时打印出职工医疗费补助金额汇总表,由公司社会保险管理部负责将补助金额转各参保单位。
2.各参保单位负责登录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定期打印出职工医疗费补助金额明细表一式二份(一份报单位财务、一份单位人劳部门留存),并根据医疗费补助金额明细将补助发放给职工个人。
小编:赵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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