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于2010年3月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工作期间,食品公司没有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6月,赵某突发脑溢血住院治疗2个月。请问可否向公司追偿无法报销的医疗费?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账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因此造成的损失。食品公司未给赵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造成赵某不通过社保医疗报销医药费。食品公司应当承担赵某的部分损失,即承担赵某无法报销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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