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6〕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加强公务员道德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公务员职业道德是公务员职业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公务员政治信仰、工作宗旨、职业理念和道德品质的具体体现,对引导和规范其正确履职尽责具有重要作用。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好干部标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职业道德的培育贯穿公务员队伍建设全过程,把知与行、自律与他律、示范与引领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提升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职业道德建设与集中性和经常性学习教育相结合。按照中央关于集中性和经常性学习教育的要求,根据不同阶段、不同行业的实际,针对突出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活动。当前,要着力解决少数公务员信念动摇、精神懈怠、作风漂浮、不作为乱作为、服务意识不强等突出问题。
——坚持教育引导、行为规范、实践养成相统一。把教育引导作为塑造公务员道德习惯和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素养中的重要环节,发挥行为规范对公务员的约束作用,推动公务员职业道德实践养成,使公务员职业道德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贯穿到日常工作和言行中,成为广大公务员的自觉自愿行动。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衔接。在整体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行业公务员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进一步提高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针对性、有效性。
——坚持推进工作与完善制度相配套。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把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与完善公务员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目标。通过持续努力,建立健全导向鲜明、约束有力、简便管用的公务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完善教育培养、从严管理、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体制机制,使广大公务员理想信念更加坚定,精神状态更加饱满,履职行为更加规范,工作作风更加务实,进一步树立公务员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真正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要突出政治性、示范性、约束性、可操作性,以“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
“坚定信念”要求公务员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不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不动摇;把牢政治方向,坚定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党性修养,做到对党和人民绝对忠诚。
“忠于国家”要求公务员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权威,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服务人民”要求公务员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永做人民公仆;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以人民忧乐为忧乐,以人民甘苦为甘苦;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恪尽职守”要求公务员服务大局、奋发有为、甘于奉献,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懈奋斗;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认真负责,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精通业务知识,勤勉敬业、求真务实,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依法办事”要求公务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提高法治素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履职,做到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依法决策,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执行公务。
“公正廉洁”要求公务员坚持秉公用权、公私分明,办事出于公心,努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严于律己、廉洁从政,坚守道德法纪防线;为人正派、诚实守信,尚俭戒奢、勤俭节约。
(一)健全行为规范。根据公务员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建立健全适合自身特点的职业道德规范。明确公务员职业准入的道德标准,健全报考诚信约束机制,严把公务员入口关。凡是在考录、调任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发现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法乱纪、不遵守社会公德行为的,或者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记录的,不得进入公务员队伍。建立公务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公务员守则,从严规范公务员履职行为。探索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把公务员档案填写登记情况、个人事项报告查核情况、廉政记录情况、遵守规定和承诺践诺情况等,列入诚信记录范围。将诚信记录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健全公务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强化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公务员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法制教育、党规党纪和廉政教育,引导各级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突出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和公务员责任、义务、纪律的经常性培训。实施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计划,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干部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公务员初任、任职、在职培训的必修内容,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举办的培训班次,每人每年接受职业道德培训或者参与职业道德主题实践活动的时间总计不少于8学时。开展典型案例剖析、警示教育展览参观等活动,利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贪污受贿、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吸毒、参与或者支持迷信等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拓宽培训渠道,重视和发挥重要节庆日、纪念日蕴藏的丰富教育资源,注重利用革命历史、党风廉政、中华传统美德等现场教学基地,积极开设网络课堂。
(三)推动实践养成。设立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实践日,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持续深入开展。加强公务员忠诚建设,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开展新录用、新任职公务员宣誓活动。深入推进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积极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标兵”“为民服务示范岗”创建活动,大力营造国家有模范、行业有标兵、单位有榜样、身边有先进的良好氛围。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精神,倡导广大公务员结合本职工作特点,积极开展“为民志愿服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活动。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文化养成,通过举办主题征文、演讲比赛、大讨论、诵读文化经典等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党的优良传统。重视发挥机关中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基层组织作用,推动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经常化。
(四)加强考核监督。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考核评价,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职考察等工作时,都要注重了解职业道德表现情况。个人述职要述德,民主测评要测德,考察谈话要问德,综合分析研判要分析评价公务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表现情况。要将公务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重要内容,深入查找不足,切实加强整改。深入开展机关作风和行风评议监督工作,建立从同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代表中选聘公务员职业道德社会监督员制度,建立健全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服务对象评价机制,探索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和问责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推进党务、政务公开,畅通群众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密切关注网情舆情,主动回应群众关切。
(五)完善奖惩机制。强化公务员考德结果的运用,将职业道德考核情况作为公务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对恪守职业道德、履职尽责、表现优秀的公务员,给予适当奖励。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研究修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有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况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四、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加强督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一)建立工作机制。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公务员主管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定期沟通情况,强化督促检查,形成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组织指导、协调推进的职责。各单位要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措施,狠抓落实,久久为功,务求取得实效。
(二)坚持分类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坚持总体要求的基础上,紧密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特点,运用不同载体,采取多种形式,提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践行公务员职业道德,把坚定理想信念、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自律、敢担当、作风正作为重点;基层公务员要把树立宗旨意识、群众观念,办事公道作为重点;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公务员要把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打造服务品牌作为重点;执法一线公务员要把增强法治观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重点,全面推进公务员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研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新气象、新变化、新成就。选树一批模范践行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先进典型,提炼先进典型的核心价值,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正面影响,发挥示范作用。引导社会理性关注公务员职业道德问题,明辨是非,弘扬正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2016年6月21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责编:张彦雄
审核:徐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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