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长春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长春市医保局根据医改议价谈判原则,对“肝豆状核变性”、“脑瘫”、“孤独症”、“先天性耳聋”四种疾病五种治疗方式的医疗费用进行议价团购。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将上述病种纳入到低自付大病补助管理范围,切实解决这部分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让这部分患病儿童能够尽早回归社会。具体实施如下:
一、新增低自付大病补助的病种及治疗方式。
1、肝豆状核变性内科住院治疗;
2、脑瘫门诊康复治疗;
3、孤独症门诊康复治疗;
4、先天性耳聋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治疗(单侧);
5、先天性耳聋人工耳蜗植入术后门诊康复治疗;
二、新增低自付大病补助病种具体要求。
(一)新增病种依据原低自付大病补助审批管理细则执行,基本要求: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应具有长春本市户口和连续参保时间各满三年。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患者中,未落户及参保时间不满三年的儿童,可持父母户口办理。父母应具有长春本市户口,参加长春市城镇居民或职工医疗保险,且居住及连续参保时间满三年。父母双方有一方满足上述条件即可。
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患者,连续参保时间满三年。
(二)脑瘫、孤独症康复治疗待遇补偿要求。
1、年龄在0—10周岁(不含10周岁)的长春市医保患者,年龄范围以申请时间为准。
2、经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并由指定专业康复、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具有康复价值,能够体现康复效果的儿童。
3、没有享受国家或省、市救助项目等补贴的患者。
4、评估费用不在低自付大病补助待遇补偿范围。
(三)先天性耳聋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治疗待遇补偿要求。
1、年龄在0—18周岁(含18周岁)的长春市医保患者 ,年龄范围以申请时间为准。
2、具备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适应症,且没有享受国家或省、市救助项目等补贴的听障患者。
3、仅限单侧人工耳蜗植入治疗。患者如需植入双侧人工耳蜗,则另一侧的治疗及耗材费用不在低自付大病补助待遇范围。
4、疾病筛查与评估费用不在低自付大病补助待遇补偿范围。
(四)先天性耳聋人工耳蜗植入术后门诊康复治疗待遇补偿要求。
1、年龄在0—18周岁(含18周岁)的长春市医保参保患者,年龄范围以申请时间为准。
2、限人工耳蜗植入术后2年以内康复治疗的患者。
三、待遇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
符合申报条件的患者,由低自付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并由医保办公室负责审批。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审批材料的存档和管理工作,并定期报送长春市医保局进行备案。对患者本人或父母参保时间难以认定的特殊情况,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报送医保局进行复核并审批。
低自付大病补助待遇每年审批一次,有效期截止到当年年底。其中,脑瘫、孤独症及先天性耳聋人工耳蜗植入术后的康复治疗低自付待遇支付标准为2年,超过2年的康复费用不再适用低自付大病补助待遇。
四、申请住院低自付大病补助待遇携带材料。
1、社会保障卡;
2、患者本人或父母户口及户口复印件(户主页与本人页各一份);
3、彩色免冠相片两张;
4、携带近期病历、诊断书及与疾病有关的材料。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脑瘫、孤独症低自付大病补助医疗评估排出标准
2、新增低自付大病补助病种、待遇补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脑瘫、孤独症低自付大病补助医疗评估排出标准
1、急慢性传染病、癫痫、先天性心脏病、免疫功能低下、肌营养不良、雷特综合征、多重残疾(伴唐氏综合征、听力障碍、脑瘫伴孤独症、严重智力障碍、严重攻击行为等)。
2、家族史:精神类疾病。
3、粗大运动功能分级系统(GMFCS):0—6周岁达到五级、7—10周岁达到四级以上。
4、孤独症谱系障碍及相关发育障碍儿童心理评定量表(C—PEP—3):病理学五项中有一项为重度者。
低自付大病补助病种、待遇补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单位:元
序号 | 疾病名称 | 医疗类别 | 患者个人承担标准 | 低自付待遇支付时限 |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
1 | 肝豆状核变性内科治疗 | 住院 | 每次住院承担一个起付线标准 | 无 | 吉大第一临床医院、吉林省肝胆病医院 |
2 | 脑瘫康复治疗 | 门诊 | 每年度承担一个起付线标准 | 2年 | 吉大第一临床医院、吉林大学第二临床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长春市儿童医院、吉林省春光康复医院 |
3 | 孤独症康复治疗 | 门诊 | 每年度承担一个起付线标准 | 2年 | 吉大第一临床医院、吉林大学第二临床医院、长春市儿童医院、吉林省春光康复医院 |
4 | 先天性耳聋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 住院 | 承担一个起付线标准 | 吉林大学第一临床医院、吉林大学第二临床医院、中日联谊医院 | |
5 | 先天性耳聋人工耳蜗植入术后康复治疗 | 门诊 | 每年度承担一个起付线标准 | 2年 | 吉林大学第二临床医院、吉林省春光康复医院 |
备注:起付线标准依据现长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执行。如待遇政策调整,将按照新的起付线标准执行。
来源:长春医保
编辑:王奕苏 审校:孟祥毅
主编:佟燕玲 监制:周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