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常州市政府批准,我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现行三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调整划分为八类,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8%、1.4%、1.5%、1.6%、2.0%、2.1%、2.2%。按照上述标准,市区平均费率将由1.17%下降至1.1%,下降比例约为6.3%。武进区平均费率将由1.23%降至1.09%,下降比例约为11.4%。
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标准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后,仍可按照《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常人社规〔2012〕4号)执行费率浮动。
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