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 内江可委托按年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

来源:12333社保管查询管家作者:日期:2019-09-03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内江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在该中心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办理了该套住房的还贷提取业务,余额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

  9月1日起,缴存职工可在任一的工作日,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和本人建行卡或工行卡(一类卡)、借款合同等原件到内江市各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委托按年提取手续。协议签订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该提取人上年提取时间相对应的月份自动将借款职工应提取额转入借款职工本人建行卡或工行卡(一类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委托按年提取业务:

  (一)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持有效的本人建行卡或工行卡(一类卡)。

  委托按年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提取月前12个月偿还贷款本息实际发生额,以百元整数为计提单位,且不超过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委托方在提取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暂停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一)委托方在提取月前12个月内有3期(含)以上尚未偿还贷款的;

  (二)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三)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少于壹仟元的;

  (四)其他应当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业务的情形。

  委托方在提取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已经签订的本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一)委托方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二)委托方签订新的委托协议的;

  (三)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委托协议自受托方收到冻结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文书之日起自动终止;

  (四)其他应当终止委托协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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